简介:一、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的含义与实例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本文中指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侵犯对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表现为,夫妻一方妨碍另一方或相互妨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包括剥夺监护权或限制监护权行使的内容与方式等。例如:连某(女,俄罗斯国籍)与我国公民徐某于1994年在南京结婚,次年生一女(新西兰国籍)。连某母女除在国外住七个月外,一直与徐某生活在南京。1998年5月徐某因女儿抚养权分歧与连某协议离婚未成后将女儿藏匿,使其母女不能相见。连某通过多种途径未能解决问题,于同年7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徐某排除妨害,停止侵狙其监护权和损害女儿的合法权益
简介:诸如撤销监护权一类案件,由于所涉及问题复杂多样且个案特性突出,立法上所确立的原则虽然能够起到目标导向作用,但是,其并不能一劳永逸地为每一个案件的有效解决提供实践指引。法官在面对这类案件的时候较为注重实效,考量要素较为细化。判决不仅实现对抽象原则啲具体适用,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某些法律关键词及其边界的重新界定和塑造。从个案情境出发,努力追求每一个案件“个案正义”的结果,对于撤销监护权这样一类家事案件的有效处理尤为重要。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奔善釋要认真对待基层司法实践经验,只有努力去发掘判决中那些“更为开放的理论酵母”,才能更好地促进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