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受理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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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的含义与实例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本文中指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侵犯对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表现为,夫妻一方妨碍另一方或相互妨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包括剥夺监护权或限制监护权行使的内容与方式等。例如:连某(女,俄罗斯国籍)与我国公民徐某于1994年在南京结婚,次年生一女(新西兰国籍)。连某母女除在国外住七个月外,一直与徐某生活在南京。1998年5月徐某因女儿抚养权分歧与连某协议离婚未成后将女儿藏匿,使其母女不能相见。连某通过多种途径未能解决问题,于同年7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徐某排除妨害,停止侵狙其监护权和损害女儿的合法权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1998年12期
出版日期 199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