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从公正、公平、平等、正当、合法诸辞源意义上使用“正义”的概念。分配的结果正义由事物的因果关系决定,它主要是一种内容正义、道德正义、特殊正义和具体正义,它的着眼点在于社会利益或价值(权力、权利、财富、地位、荣誉、责任等)在一定范围之内由谁来分、分给谁和分多少的问题。因为每个社会不同的阶层、集团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和主张,故而在利益分配的完成状态上难以达到公认的最佳。纯粹追求分配的结果正义,往往导致先要在社会成员内部寻求一个特殊的、超越所有利益之上的力量来主持分配,其他社会成员则把自己的分配决定权转让给这个超然的力量,分配的最终状态是否令人满意就取决于这个超然力量的道德能力。而事实证明超然于所有利益之上的力量——人或机构——从来不存在。
简介:公正、合理的程序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它一方面限制权力的恣意和专断,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自我完整性;另一方面又给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一个恰当的自由选择空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规定了一系列诉讼程序。从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到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正式施行,在解决平等主体间民事权益纠纷的诉讼程序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其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保障等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该看到,无论是立法还是具体实践中,总存在着对程序缺乏应有关注之现象。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对现存民事诉讼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
简介: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秩序,法律与正义相伴随,同样,作为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冲突法与正义也是一种须臾不可分离的关系.冲突法并非仅仅追求冲突正义而不关注实质正义.其实,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也并不是相互抵触的,其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可谓是殊途同归.而且,尽管在20世纪末以前传统的冲突正义仍然保持其主导地位,但随后实质正义已经明显地渗透到冲突正义的思想之中,因而呈现出了冲突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嬗变和发展之趋势.但是这一趋势并不表明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因为要追求实质正义而被舍弃,其价值至今仍然不能被完全否定,且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冲突也是完全可以得到衡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