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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全国人民期待已久的《义务教育法》,经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颁布了。这是一部具有深远意义的、成熟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揭开了中国教育史上以法治教的新篇章,标志着我国有法律保证的普及基础教育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一制定和颁布《义务教育法》,是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是全国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反映。

  • 标签: 《义务教育法》 以法治教 十二年义务教育 新篇章 教育经费 中国教育史
  • 简介: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是各国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和普遍性难题。董事勤勉义务具有补偿受害股东、遏阻董事不当行为及教育、指引董事行为等功能。现代各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的规定可归纳为四种模式:英国模式(一般勤勉标准)、美国模式(宽松的一般勤勉标准)、德法模式(严格勤勉标准)及日本模式(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我国现行规定属于德法模式,董事对公司及股东负有严格勤勉义务,但此规定并不符合中国公司治理的实际需求。我国应适当放宽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推行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

  • 标签: 董事 勘勉义务 公司治理
  • 简介:英美法系研究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集中于对其法律标准的探讨。经过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长期争论和深入反思,董事注意义务的普通法标准日渐完善,较好地解决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及保护、激励公司董事的潜在矛盾。本文通过对当代英美董事注意义务标准的分析,对该标准的发展趋势提出笔者的浅见,旨在为董事注意义务标准在我国公司法上的确立提供国外较为成熟的参考。

  • 标签: 注意义务 公司董事 法律标准 英美法系 普通法 公司法
  • 简介:身分是人们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该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它与法律义务的产生、分配与运行存在不可分割的关联。因此从身分角度去认识和理解法律义务、法律义务冲突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义务冲突实质上是义务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身分之间存在无法取舍的困境。那么身分就可以为法律义务冲突的解决提供一定的信息。

  • 标签: 法律义务 身分 角色 法律义务冲突
  • 简介:<正>长久以来,我国法学界运用“权利——义务”分析模式对法律内容区别分析时,一般将国家机关的职权归类于权利,视之为国家权利。但本文认为,职权不仅不属于权利,恰恰相反,职权应是一种义务

  • 标签: 行使职权 国家机关 国家权力 义务论 法律化 国家权利
  • 简介:此次教育部厘定大学法学院标准课程,审核不厌求详,手续非常郑重,先由该部征求全国法学教授对于大学课程之意见,再由该部主管司通函各大学法学院,征集对于整理课程之具体意见及方案,然后草拟大学法学院各学系课程整理办法草案与各学系必修及选修科目表草案,聘请国内法学专家审查。本文系作者应教部之请,审查大学法律学系必修及选修科目表草案之意见书。同时于教部所拟定之法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现已修正颁行),亦连带发表意见于前。

  • 标签: 大学课程 法律学系 标准 厘定 检讨 选修科目
  • 简介: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有婚外性行为。中国《婚姻法》确立夫妻忠实义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包养情人,可予以开除,这些规定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目前,个别文艺作品的扭曲宣传使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婚外性行为是一种时尚,婚姻关系稳定与否不太重要,这种观念应该予以矫正。

  • 标签: 忠实义务 夫妻关系 婚外性行为
  • 简介:法律义务释义郭立新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理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二者在法理学理论体系中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然而,目前学术界却偏爱于对权利的研究,法律义务研究的盲点,无疑是法学研究的遗憾。加强义务范畴的研究,对于法理学体系的完善和法制实践中法律实效问题的研究,都具...

  • 标签: 法律义务 规范论 批评性 统治阶级 权利主体 指称概念
  • 简介:国家义务可诉性取决于两个要素:首先,是不是法律义务,是不是具体的法律义务;其次,义务的履行主要取决于相关公权力主体的态度还是能力。在国家义务的三层次中,尊重义务是典型的可诉义务,保护义务的排除和救济部分具有可诉性,给付义务中具体层面的给付义务具有有限的可诉性。

  • 标签: 国家义务 尊重义务 保护义务 给付义务 可诉性
  • 简介:近年来,我国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主要集中在不作为侵权的案件上。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底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它只是个粗略的规定,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违反该义务的判断标准都未作详细的规定,对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也欠妥。笔者在参考国外先进做法和结合我国具体实践的基础上,试对此提出若干见解,望有所裨益。

  • 标签: 安全保障义务 主要内容 判断标准 责任承担
  • 简介:近年来,法官因言论不慎导致社会舆论热议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法官职业伦理规范是否已给法官设定了“慎言义务”?如何让法院和法官能够充分理解这种慎言义务和言论限制的意义?如何处理法官慎言与“能动主义”、“司法为民”的关系?本文针对法官慎言义务,考察了各主要国家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或行为规范,归纳了我国法官慎言义务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法官慎言义务的理由,提出了法官慎言义务在实践中的难点及解决思路,进而也讨论了法官慎言义务的制度保障机制的重点问题。

  • 标签: 法官 慎言义务 职业伦理
  • 简介:<正>无论在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中,理论上大都认为票据法属于商法范畴。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分野在今天远不如在18、19世纪那么显著,但在根本价值取向上的不同仍不能被忽略。如果民法追求的目标是“自由、平等、博爱”,那么,商法追求的则应当是“自由、平等、营利”。正是由于这一根本区别,商法上的权利与民法上的权利无论在取得、转让、消灭以及法律保护的措施等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在我国近几十年的法律实践中,票据法相对于其他商事法来讲,是离人们日常生活较远的一部法律;相对于民法来讲,人们更容易接受民法传播的法律意识。在处理票据纠纷时,很容易将民法的观念强加在票据法上,审判结果难免偏颇。本文试图把票据权利义务的基本理念、票

  • 标签: 票据权利 持票人 票据行为 《票据法》 出票人 追索权
  • 简介:本文首先分析了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西方学者的看法;中国学者间的争论。然后考察了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历史形态:在原始社会,权利义务处于未分化状态;前资本主义社会是义务本位;资本主义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主义社会,从权利义务统一与权利本位的并存,向彻底的权利义务统一的复归。最后总结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历程所呈现出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若干特点。

  • 标签: 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本位 义务本位 资本主义社会 首先 社会主义社会
  • 简介:<正>《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今后事业成败的一个重要关键在于人才,而要解决人才问题,就必须使教育事业有一个大的发展。近年来,在我国受到长期摧残的法律高等教育已经得到了迅速的恢复,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培养出了新的人才。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目前法律高教的水平仍然同五、六十年代相去不远,其体制还不能适应“为九十年代以至下世纪初叶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规模准备新的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各

  • 标签: 高等教育 双学位 教育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方向 学位制 教育事业
  • 简介:在法学领域中,学者过多地关注于法律权利的研究,而对法律义务的探讨或是隐含于或是附着于对法律权利的研究。这使对法律义务的研究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对法律义务进行独立的研究。本文在对既往的法律义务概念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尝试对法律义务进行定义式解释。法律义务是主体应当采取的行为模式,并是引起偏离行为模式者的法律责任的正当理由。又探讨了法律义务的构成要素。笔者认为法律义务应当由“应当+行为+引起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构成。

  • 标签: 法律义务 逻辑分析 法律权利 应当 行为 法律责任
  • 简介:作为义务来源作为认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依据,在整个不作为犯罪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其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中,作为义务来源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深入研究作为义务来源,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 标签: 作为义务来源 形式化 实质化 路径
  • 简介:注意义务是研究过失犯罪的核心,注意义务的履行包括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与注意义务的分配。认定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涉及对其过失程度的认定。注意义务的分配包括分配给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和分配给社会以及潜在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被分配给社会与潜在被害人的那部分注意义务是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的基础,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是过失的阻却事由。

  • 标签: 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程度 被允许的危险 信赖原则
  • 简介:2014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9条中首次规定债券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原则。买者自负原则作为界定债券交易过程中责任归属的判断标准,性质上属于过错责任,适用时应当以债券交易人不存在卖者责任为前提。义务的违反是责任的前提,正确理解债券交易中卖者的义务,是贯彻债券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的前提。基于公司债券兼具证券属性与合同属性的特点,需结合债券交易中的卖者责任理解投资者的买者自负。公司债券的证券属性中,卖者责任体现为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包括信息披露制度中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与投资劝诱阶段的说明义务;在合同属性中,卖者责任体现为合理范围内基于默示诚信义务对债券契约作出的解释。

  • 标签: 公司债券 卖者责任 信息披露 默示诚信义务
  • 简介:<正>义务性举证责任,指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权利,因为该权利系对方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而产生的具体明确的义务,从而免除提出该主张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义务性举证责任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形式。举例说明,甲夫与乙妻分居一年,双方所生一子一直随乙妻生活。现乙妻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追索分居期间的子女抚育费,甲夫认为已经给付。因为甲夫支付子女抚育费系其法定义务,故乙妻对

  • 标签: 举证责任倒置 义务性 给付之诉 子女抚育费 双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