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当代的法治环境和技术条件去审视审讯,审讯具有对抗性、博弈性、互动性、挖掘性、策略性、技术性、法律性、专业性等特性。把握审讯的特性将有利于对审讯工作的正确指引。把握审讯的对抗性,将有利于审讯人员树立正确的审讯理念、设计合理的审讯方案、正确施用审讯策略、合理处置对抗与合作关系、正确评断审讯结果等;把握审讯的博弈性将有利审讯人员博弈思维的形成;把握审讯的互动性有利于审讯人员在审讯中遵循互动规则;把握审讯的挖掘性有利于审讯人员做好讯前的准备工作,并在审讯过程中充分根据深挖之必要和可能施谋用策;把握审讯的策略性,有利于审讯人员策略思维的形成,并在实战中不断创新运用策略;把握审讯的技术性,要求审讯主体要注重审讯技术的研发;把握审讯的法律性,将指引审讯人员明法、用法;把握审讯的专业性,将指引审讯人员走上专业化道路。
简介:在我国合同法律体系中,“继续履行”一直作为合同法所推崇的违约行为救济方式.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法律情形下,诸如一物数卖情形,损害赔偿比实际履行更为有效.对于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式的关注,引出经济学与法学交叉层面上的经典理论,效率违约.一物数卖下的效率违约是指当买卖合同一方违反最初合同约定,他所获得的预期利益将高于自己守约或他方守约时所获得的最终利益,守约方的相应损失可以以合适的损害赔偿予以弥补,此时违约是有效率的.针对一物数卖下的效率违约,我国立法界及学术界讨论颇多,但从其在我国的现状、必要可行性、适用及相关建议来探讨效率违约在一物数卖情形下如何更好地与合同法相融合,以求在个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追求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
简介:陪审制度是现代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的试点领域。本文以实验研究为主要方法,以博弈策略和认知实验的结论,对陪审员关于案件事实的判断能力和公正性方面进行了实证及哲理的分析,从而得出普通人陪审员具有相当的判断能力和公正性的结论。同时,本文简要介绍了西方行为法学派已有关于陪审员的认知偏差模式及相关的研究模式。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日后陪审制度的实证实验研究进行了展望,并尝试提出可供研究的重点方向,如法官指示、陪审团模式与大小、个体与团体、证据规则和表决规则等。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陪审改革试点工作及今后的陪审制度建设具有部分参考意义。
简介:学界主流观点不区分后买受人主观态度,主张一物数卖所涉合同均有效欠缺法理,且对恶意串通的认定存在认识偏差。只要后买受人明知先买受人的存在,则后买卖合同相对无效。先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先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权要求恶意的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先买受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除要求后买受人主观恶意外,还需以出卖人不履行合同难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根据《合同法》第151条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恶意的后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先买受人要求后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包含权利主体的预期利益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