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对等视角下的中英法律词汇空缺现象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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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对等视角下的中英法律词汇空缺现象

王秀梅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分析中英互译法律词汇“空缺”基本概念,对这些翻译中存在的不对等现象进行详细比对与剖析,在功能对等理论的指导下,探讨恰当的翻译策略。在准确传达本意的基础上,力图实现最大限度的法律词汇内涵对等,让受众更好地领会异域法律特色。

关键词:法律词汇;功能对等;空缺现象;翻译策略

文字转换看似大路坦荡,所牵涉的文化转换却山道陂陀,鉴于不同法系、法律文化之间的悬殊差异,中英法律文本翻译更是如此。本文主要针对中英法律中的词汇“空缺”现象展开研究,探析究竟该如何翻译,才能最大程度上彰显法律词汇的准确严谨,提高译文水准。

一、中英法律词汇“空缺”概念

法律词汇可以说是历史文化的镜子,能够映射出一个民族的文化底蕴及其内在特点。

法律词汇是法律语言的基本构成要素和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支柱,词汇的意义系统通常由两部分组成,理性意义以及联想意义(魏军梅,2001)。当两种语言中法律词汇的理性意义大体相同,便是对应词;反之,也会形成词汇的空缺。

中英法律词汇根植于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民族文化,集结成法律文本翻译的各个核心部分,集中体现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特点。当源语中的法律词汇在译入语中找不到对等语或者词汇不够贴切时,也就产生了我们所说的法律词汇不对等现象,在语言学中可以称之为“空缺”。

法律词汇中英互译时,扎实的文字功底只是是基础,我们不仅要对中西方法规历史背景、制度文化、民族底蕴还要有一定程度上的掌握,还要让二者之间行云流水地转换,使源语意图与译入语读者的企盼相吻合,恰当处理好词汇空缺现象。本文灵活运用功能对等视角下的翻译策略与技巧,探寻法律词汇翻译的最佳语境效果。

二、中英法律词汇“空缺”现象

由于语言和文化有其共性,使得两种语言在交流和交际过程中所出现着相关的对等成分;但又由于各语言和文化间的差异,所以语言之间都存在不对等现象,便造成翻译中的词汇空缺。探析法律词汇中存在的“空缺”现象,可以让我们透过一个民族的语言层面,了解不同的民族文化和社会制度,便于更好地与外界交流往来。

比如,七十年代初美国总统尼克松制造的“水门事件”,可以说是美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政治丑闻事件之一,其对美国本国历史以及整个国际新闻界都有着长远的影响,这一现象为英语所特有,在汉语中则存在空缺。就“水门事件”这一名称而言,如若我们不了解该史实,又怎能将其意译为“Watergate Scandal”。“水门事件”的后缀“门”也由此成为了美国以及世界其他地方的政治和非政治丑闻的代名词。

有一篇关于职场性骚扰的文章,其中有两个比较有意思的表达,能让我们比较直观地感受到中英法律词汇“空缺”的情况 :(1)“give off smoke with little fire”,表面意思是“光冒烟儿,没起火”,这个和我们中文里的“光打雷,不下雨”似乎有些吻合,。这篇文章中,作者是想要表达有时候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防范职场性骚扰,但是常出现“give off smoke with little fire”的情况。英文里面使用了“烟和火”,中文里面使用“雷和雨”,运用的物象全然不同。在翻译时,译者须结合两种语言中的特定情境与文化特色,实现语言之间的最佳转换,最大程度上理解源语言要表达的真实含义。(2)“smoking gun evidence”,表面意思是“枪杆冒烟儿一样的证据”,实际上是在法律语言中指的是“确凿的证据”,等同于“conclusive evidence”,韦伯词典对“smoking gun”的定义:“something that serves as conclusive evidence or proof (as of a crime or scientific theory”。英文中用“smoking gun”这个物象来表达“确凿”的概念,这在我们中文里面是没有这个意象的。

以上所举种种翻译不对等现象,可见即使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悬殊,两者的前后因果关系却有着本质上惊人的相似。法律是严谨的,法律语言也应该是严谨的,在进行法律词汇翻译时,我们须对这些差异造成的词汇空缺多加关注,充分发挥译者的主观能动性,将源语的语境效果较为充分地传达给目的语读者,最大程度上再现原文本的语言风格。

三、功能对等视角下的翻译策略

美国翻译理论家尤金·A·奈达较为著名的理论当属“功能对等”理论。他认为,在动态对等中,译者关注的并不是源语信息和译语信息的一一对应,而是一种动态的关系,即译语接受者和译语之间的关系应该与源语接受者和原文信息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功能对等的标准就是译文的读者和原文的读者在感受上基本相同,致力于追求译入语和源语在语言功能上的对等,而非语言形式上的对应。

奈达着重于翻译的功能用途,强调翻译应该结合语言学和文化背景,其理论打破了不同语言之间形式结构差异所造成的束缚,强调翻译的交际作用,让翻译为译文读者服务,按照译文是否能让读者看得懂、理解作为译文的评价标准。

鉴于此,对于法律词汇翻译来讲,不仅要保留法律语言的语体特征,又要为交际双方准确无误地传达信息,体现法律严谨、准确的精神。法律翻译工作者可以用“功能对等”作为标准,最大程度上理解源语要传达的涵义,实现两种语言最佳切换,使语境效果达到最大对等。

在功能对等理论的指导框架下,考虑到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在处理法律词汇空缺的翻译现象时,我们可以分情况采取不同的翻译方法与策略,对于有对应词或者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情况时,我们可以采用最基本的直译与意译方法;但如果汉语中确实没有对等词时,译者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视具体情形可以灵活地尝试一些变通的方法,借助必要的增词与减词、直译/音译加注、选择内涵最贴切的功能对等词等手段来解决法律词汇的空缺问题。

(1)直译。

在功能对等翻译理论的指导下,对于中英法律文本翻译,在两者概念对等时,可以直接采取直译的方法,将源语中的词汇与译入语中的对应词一一对接,完美地忠实再现源语法律文本的含义,如非必要不必变更。 如:sentence(判决), contract(合同),judge(法官), plaintiff(原告), defendant(被告), criminal(罪犯),court(法院),litigation(诉讼),indictment(起诉书),deportation(驱逐出境),evidence(证据),summon(传唤);甚至是在法庭上用到的no objection(无异议),no withdrawal(不申请回避)等等,这些在词义完全对等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直译。

(2)意译。

对于涉外法律文本的词汇翻译,如若这两种语言里有对等词,但不太贴切时,不能简单粗暴地逐字直译,可以选择意译的方法。因此,我们在具体的翻译过程中,要特别注重法律词汇本身涵盖的特别意义,将其真正想要传达的意图如实加以表述。

例如,“避税”与“逃税”二者含义看似相同,实则不然。翻译这两个法律词汇时,一定要搞清楚二者区别,切不可盲目逐字翻译,企业能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合理避税来实现利益最大化,却万万不可逃税,因为逃税是犯罪行为。根据这两个法律词汇的内涵,“避税”可以译为“tax avoidance”,“逃税”译为“tax evasion”,将二者加以明确区分,更为合理。

再比如,“直系亲属”常见的译法为“eligible relative”,但是这样的译法所包含的范围太广了,不能和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直系亲属完全对应。经查证,直系亲属译为“lineal descendant”更为合适。在法律意义上,“lineal descendant refers to a blood relative in the direct line of descent--the children,grandchildren, great-grandchildren, etc. of a person.”

(3)增词、减词。 

对于法律文本中存在的词汇空缺现象,往往是由于二者语言中没有对等词,造成词汇不对等现象,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根据源语的具体情况,适当地运用增词或者减词的翻译方法,尽可能地达到翻译功能对等的释意最大化。

例如,“Air-Pollution Law”不能译为《空气污染法》,因为没有任何国家会专门制定一项法规去污染空气,源语想要传达的真正意图也并非如此。我们可以在此进行适当的增词,译为《空气污染防治法》,可以更好地诠释源语的真正内涵。

(4)音译或直译加注。

音译或直译加注,指的是在直译或者音译的基础上辅以必要的解释性的加工,既可以在文中加注,也可选择在脚注中注释,便于使读者一目了然,快速掌握源语内涵。

例如,俄罗斯国家杜马是俄罗斯联邦会议的下议院。杜马一词可以说在中文里完全没有对等词,如果直译为杜马,不免会让不了解这方面知识的读者产生疑惑。因此对于这种情况选择音译加注的方法便十分可取,即Duma(杜马,俄罗斯联邦会议的下议院)。

这种“直译/音译加注”的翻译组合可以有效解决翻译中词汇空缺的问题,在忠实原文内涵的基础上,做一些人为的解释,可以极大提升读者的可接受度。

(5)选择内涵最贴切的功能对等词。

基于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面对法律文本的词汇空缺现象,我们还可以选择内涵最贴切的功能对等词进行翻译。在此可以举一个大家都熟知的词汇--律师,可能第一反应就直接译为了“lawyer”,其实这个单词范围所指特别广,所有学习法律的人都可以称作lawyer,比如法律顾问,法务,法学家,辩护人,甚至司法行政人员等等。在英美国家,律师分为barrister和solicitor,其中barrister一般指的是讼务律师,高级律师,大律师;solicitor则指的是事务律师,初级律师,小律师。而在法国还有用advocate一词作为法国律师的统称,表示辩护人,律师,代言人,提倡者等。

由此可见,对于法律文本的词汇翻译而言,平常不起眼的小词汇也能有大学问,这些词汇究竟如何诠释,须得译者查询大量资料,掌握了解两种语言潜在的文化内涵,选择最为恰当的翻译策略与方法,才能如鱼得水,胸有成竹。

四、小结

换位而论,我们在处理法律文本,将中国的特色概念翻译成英文时,若仅仅依靠大刀阔斧、平铺直叙地堆砌简单词汇,妄想让英文读者理解中国特色概念,似乎过于异想天开。尤其是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置身于法律文本之中,对翻译来讲更加难以入手,这需要充分考虑受众的文化差异,法律意识,以及接受程度,而不仅是不顾一切,盲目去译。故此,面对法律文本中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或者关键词翻译的对等问题,在实在找不到比较对应的英文表达的情况下,需要我们依据情形灵活运用翻译策略与方法。

总而言之,对于中英法律词汇“空缺”现象,需要我们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翻译的疑难杂症要对症下药。翻译之路虽迩,不行不至,尤其是法律方面道阻且长,吾等后生需要多一分情怀,持剑纵马,上下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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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秀梅(1997.12),女,汉族,河南开封,西北政法大学2020级英语笔译研究生,翻译硕士,学生,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