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的区域文化是随着氏族宗法制度的消灭与地方割据势力的兴起,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形成的。河洛文化不是一般上的地域文化,它远远高于地域文化,因为夏、商、周三代的都城绝大部分在河洛之间,它应该是中心文化,对全国的地域文化产生过巨大影响,对南方地域文化的影响尤为明显。我是研究方言学与民俗学的,我认为南方的闽方言、赣方言、粤方言都是古代中原官话传播到南方,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相融合而形成的。现在的中原方言与现在的闽方言、赣方言、粤方言,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兄弟关系,不是母子关系,因为它们的根都是古代中原官话。古代中原官话是源,现代各方言都是流。那么,对我国的地域文化是否也可以如此分析、认识?
简介:本文以他者哲学为出发点,结合文化传播学的理论,研究文化相遇历史的方法论。作者首先讨论了曾应用于明末清初中欧文化相遇研究的三种不同框架:一是以传播者(即传教士)及其贡献、影响为主体的传播类框架;二是以文化传播的接受者为研究主体的接受类框架(如“中国中心观”);三是创新类框架,指向接受者及其文化的形象是被文化传播者建构出来的这一符号事实;随后提出了第四种互动交流类框架,通过强调传播者、接受者互动过程的双向性.对前三类框架做出进一步的改进。作者认为,研究关注的主要焦点,应是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交换的结果:新的文化产品(一种文本、一个形象,或是社会网络)。历史研究实际上是“关于他者的艺术”,通过它历史学家接受自己的身份也是被他者所塑造的。对他时、他地、他文化的文化重构不仅需要历史学家去观察,历史学家自身也要允许被观察。
简介:<正>伦理本位是儒家文化的一般概括;法律,自然是居于从属的地位了。所谓“德主刑辅”实即道尽了儒家法文化的形质。法律在儒家文化中的角色基本上是工具性的,用较规范的“体用”范畴来表述,“体”是道、是德,“用”才是法、才是律,简言之,似乎可以称作“道德为体,法律为用”。虽然儒家文化历二千多年几多变易、几度沉浮、流派纷呈、歧见迭出,乃至有进步与保守的分野,尤其在近代,但在这层体用关系上却自然而然而又似乎令人费解地保持了惊人的一致。所以有位美籍华裔学者金勇义先生在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特质之差异时直截指称:“在传统中国,法律被认为是人们在社会中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法律与道德相比不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而且人们应当首先受到的是道德规范的调整,也就是儒家在为治和司法中的道德原则。”“这可以称为中国的道德决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