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清代的刑事裁判中,有以本应适用律例所规定的刑罚重度为前提,进而加重处罚的所谓“从重”现象存在。从重有加重刑罚本身和变更科处刑罚的手续并产生加重效果两种方法。任何一种加重,其程度基本只限于在同一刑种内进行加重。对于加重,皇帝一方面出于防止官僚专断考虑,原则上禁止。但另一方面,若以成文法为准据无法科处适当刑罚时,又会要求官僚不以成文法.为准进行加重等。在个案中,为追求犯罪和刑罚的均衡,皇帝允许官僚有一定程度的判断,可以选择从重。因此,通过实务的积累,虽然形成了既确保律例的整合性,又具有手续上加重效果的恭请王命等方法,但每个个案中的从重都以必要的方式存在着。
简介:摘要:裁判突袭(或称突袭性裁判)一般指裁判者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未履行事实及法律上的释明义务,未公开自己的心证,未使当事人充分行使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径直做出与当事人合理预期完全不符的裁决。裁判突袭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德国著名学者罗夫·宾德(Rolf Bender)甚至认为突袭性裁判是司法之癌,足见其危害甚大。本文试从裁判突袭的涵义、本质等方面开始阐述,结合笔者自身工作经历,就裁判突袭的规制发表若干想法与建议。
简介:《规定》要求的是由检察院根据起诉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了主要证据的以及涉及量刑的六种证据来确定主要证据, 三、对主要证据的有关法律解释 由于刑事诉讼法立法是第一次提出主要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主要证据应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