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柴振国教授、包霎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刘远博士等同志共同撰写的《新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由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了。全书60余万字,是一部以新刑法为对象的探索刑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新作,是青年学者研究新刑法重要学术成果。新刑法典的颁布掀起了学者们研究新刑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高潮,作为青年学者敢于在理论与实践上写出自己的观点是难能可贵的,《新刑法理论与实践》一书有自己突出的特点:首先,该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阐明理论,强调实践。在阐明理论问题上,作者除了介绍该理论的通说之外,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强调实践方面作者做了大胆的尝试,该书突出实践,坚持理论为实践服务的基本方向。该书用大量篇
简介:<正>一、总体特点总起来看,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具有以下显著特点:(一)研究步伐紧跟生活刑法是社会中的刑法,它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当代的刑法学者们没有忘记理论研究不能脱离实践、理论研究的根本宗旨是为实践服务的道理,自觉地融入社会变革的大潮中,以社会进步的需要为立论的基础和出发点。新《刑法》施行的七年来,有相当一部分作品都是为祖国的法治建设献计献策、建议建言。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对新刑法典如何实施的研讨。经过十几年关于刑法典如何修改、完善的研讨,新《刑法》终于在1997年3月14日通过了。该法典的通过,是推动刑法学研究继续深化的巨大动力,围绕其实施,学界展开了广泛的评介与注释工作,既有对新刑法典的立法背景、
简介: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某种犯罪行为的最本质特征的简明概括。现代各国刑法确定罪名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因而使罪名法定化。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规定罪名,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经过对罪状的分析获取罪名。在刑法修改中,罪名法定化的呼声甚高,但新刑法仍然未能实现罪刑法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新刑法中的罪名进行学理概括,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罪名。从新刑法颁布后已经出版的各种版本的新刑法论著(我已经见到不下10种)来看,罪名概括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众说纷法。为此,迫切需要对新刑法中的罪名加以研究。本文试图对罪名问题提出本文的一己之见
简介:新刑法第270条中关于“遗忘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等的表述易与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造成歧解,有关这方面的争论已引起理论界的注意。本文拟对本条侵占罪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一、侵占罪的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民财物,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行为人已合法持有,这一点是成立侵占罪的要素和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志。它包括: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替保管的财物,所谓他人,是指其他个人,不应包括国家或者单位。因为如果是国家或者单位委托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而行为人非法占为已有,
简介:《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上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第二,要有不法侵害发生。第三,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对尚未开始实施的侵害和已经结束的侵害进行防卫的,不是正当防卫。第四,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刑法》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