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在不完全契约理论指导下,分析家庭医生签约居民心理契约的满足水平及其对居民行为意向的影响,为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效能提供参考。方法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按照分层随机抽样方式抽取山东省9个乡镇/街道的1 100名家庭医生签约居民作为调查对象,进行签约居民的心理契约满足水平(24个条目)和行为意向评估(9个条目)问卷调查,建立并分析签约居民心理契约对行为意向作用效应模型。相关性分析采用Pearson检验,模型验证采用结构方程模型适配度检验。结果收回有效问卷998份,签约居民心理契约满足水平得分为(3.45±0.56)分,行为意向自评得分为(2.81±0.29)分。交易型和关系型心理契约与行为意向各维度均相关(P<0.01)。在心理契约对行为意向作用效应模型中,交易型心理契约对忠诚意向、建言意向、退出意向和忽略意向的效应系数分别为0.33、0.24、-0.25、-0.49,其中对忽略意向仅产生间接效应;关系型心理契约对忠诚意向、建言意向、退出意向和忽略意向的效应系数分别为0.26、0.10、-0.14、-0.50,其中对建言和忽略意向仅产生间接效应。结论家庭医生签约居民的心理契约尚未得到有效满足,心理契约的满足能直接增强居民的忠诚意向,降低退出意向,并间接影响建言和忽略意向。应积极开展签约居民心理契约调查,搭建省-市-县-乡协同联动平台,以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效能,改善签约居民的就医体验。
简介:台湾地区公共工程契约制度系依据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采购契约要项"及"工程采购契约模板"等拟定之,其内容较一般民间工程契约自为严谨、完整与明确,俾确保公共工程之优良质量、施工安全与如期完工,期使政府在公共工程支出达最大效益。但也因公共工程契约内容复杂,故于契约条款之解释适用与认定,较民间工程契约更需借助台湾地区"民法"的债务不履行制度及营建专业解释,以兼顾公共利益与契约之公平合理。实务运作显示,由于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继受德国法,而公共工程契约大多翻译自美国的相关文件,故本文主张公共工程法制研究方法宜将营建专业的事实问题涵摄于法律解释中。相对而言,大陆地区则以《合同法》之违约责任制度规范之,且大陆地区以建设工程合同称之。虽然两岸的法制与用语也不同,但同样指违反契约义务所生的民事责任。"民法"债编将违约责任认为是公共工程契约发生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所应负担之责任。惟本文认为债务不履行系基于侵权行为、违反契约义务、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而发生,其内容较违约责任显得抽象且过度广泛,易使非法律专业之工程从业人员陷于不利。故本文认为应透过公共工程契约的违约责任制度研究,以达成公共工程契约之公共利益与双方当事人权利保障;并进一步论述台湾地区公共工程契约之违约责任制度建立的可能。
简介:当前,世界上应该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一种是建立在传统社会的等级制度基础上的权力型法律体系,另一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契约型法律体系,这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法律体系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形成不同,两者的目的不同,两者的社会公平性不同,以及两者与社会道德的关系不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求我们,应该逐步从以权力型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过渡到以契约型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上来.应该把建立与完善契约型的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在建立与完善契约型法律体系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这一过程的长期性与艰巨性,要认识到建立与完善契约型法律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必须有稳定的社会保证;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建立契约型法律体系的紧迫性,要从现在做起,努力铲除产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组织与特殊人物的社会根源,强化对公权的制约.
简介: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学习契约的用途和学习契约的实施给学生带来的益处。教育必须是一个主动的,而不是一个被动的过程。为了达到主动学习的目的,学生必须参与到整个教育过程中,更加独立、更加负责地学习,发展自主探究的技能。学习契约的实施能使学生构建他们自己的学习方式,并积极参与到教育过程之中。马尔科母?S?诺尔斯认为“契约学习从本质上讲就是构建学习经验的另一种途径它用过程计划取代了内容计划(MalcolmSKnowles1991,P93)”。
简介:一、盈余管理的定义及特征关于盈余管理的概念,会计学界一直存在着两个主要的派别。美国会计学家斯科特(WilliamR.Scott)在其《财务会计理论》(FinancialAccountingTheory)一书中认为,盈余管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另一位美国会计学家凯瑟琳·雪珀(KatherineShipper)则将盈余管理的定义建立在会计数字是一种有用的信息基础之上,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
简介:政约、乡约、行规、家法等是传统中国社会群体利益的集中保护形态,而私法契约则是承载个体权利的工具和手段。两千余年的文明史证明,中国民众在追求个体权利的历程中毫不懈怠,毫不妥协,人性的欲望和激情(求富求荣)仍然主宰着社会结构和经济形态。探究传统中国契约权利的存在形态及其实现形态旨在阐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契约权利及其存在方式以及其实现途径,契约权利的演进形态则主要探讨契约内在的利益律动。基于中国宗法立国,教化治国之传统,中国契约所体现的权利形态经历了互助互惠的嬗变过程,最终以互惠作为契约利益的中心原则,契约最终从人伦道德中脱身而出,成为规范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独立法律凭证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