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6世纪至17世纪兴起的国家理性并非反基督教、反理性、反良心的世俗产物,相反,它是中世纪基督教政治神学的延续和发展,其神学起源有三。第一,古老的基督教神学将人的理性和良心视为上帝理性和上帝旨意的接受者,并区分了正确理性(正确良心)与错误理性(错误良心),从而,前者被视为上帝化身。第二,基于古老的神学喻意"基督神秘身体",中世纪先后将教会和国家比喻为人体,其中,基督、教皇和世俗君主相继被视为头部,而主教、信众和臣民被视为手足,手足必须服从头部甚至为其牺牲。第三,神学中"混合人格"和"公共身份与私人身份"二分法,构成了中世纪"公共理性和私人理性"、"公共良心和私人良心"之区分的基础,而公共良心、公共理性优于私人良心、私人理性。正是以上述三个神学政治传统为依赖路径,集国家理性理论之大成者霍布斯,一方面将私人良心斥为错误良心、将私人理性斥为错误理性;另一方面将公共理性、公共良心等同于正确理性或正确良心,进而将其置换为国王或议会的理性,从而,在欧洲大陆被诟病的国家理性才达至近乎完美、精致的巅峰状态。
简介:青海省某单位与广东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某单位院内一栋洗浴中心大楼,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前将工程完工并交付,若逾期交付,某建筑公司应向某单位支付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同时每日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至2012年8月1日,某建筑公司由于各方面原因,未能按时完工.2012年12月6日,因多次协商未果,某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建筑公司依法履行合同,并向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同时每日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某建筑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3倍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且按日按合同标的的20%支付违约金,也明显过高,请求法院适当降低.
简介:<正>世纪之交以来,刑事司法领域的民意表达异常活跃,民意与司法的碰撞引人注目,个别重特大案件中的司法直接被卷入了民意大潮的漩涡,司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独立性被严重干预,影响了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由此提出了很多现实的法治问题,即民意应否被司法裁量考虑及实质根据何在,如果可以则能够允许到怎样的限度,如果不予考虑应如何回应及有无补救之术。本文通过对民意影响司法的现状梳理、民意的性质分析、民意表达与法治实现的关系,以及司法与刑事政策的民意策略等方面,展开条分缕析式的实证与理性论证,以期对此现实司法问题的妥当应对提供一些参考。
简介:古人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权力与法作为国家控制社会的两种力量,总是在相互依存而又彼此冲突的二律背反中探寻着自己合适的位置。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达摩克利斯的权力之剑还是不断地让它的恶趋于它的善,'法律至上'的法治思想也日臻成熟而倍受推崇。权力他律与权力自律的双重凸现必将把权力引上为人类谋幸福的正轨。权力他律是指法律理性的制度化对权力所形成的制约。权力自律是指法律理性的人格化对权力所形成的制约。权力自律只有靠权力他律来保障,才能抑制人性所固有的弱点;权力他律也只有最终内化为权力自律,才能防止'恶法亦法'的法律工具主义的泛滥。人治社会人们对权力自律的彻底失望与法治社会人们对'法律至上'的极力推崇,难免会让人们走向另一个极端。在世界文明向法治社会推进的过程中,这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