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本质主义的眼光来看,特征是事物的内在属性,取决于事物的本质,因此,对法律特征的认识就与法律的本质,即"法律是什么"的答案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如果认为法律是强者的意志,如同古希腊的智者派和15世纪意大利的马基雅维利所说的那样,则暴力就是法律的主要特征,"假使摩西、居鲁士、提修斯和罗慕洛不曾拿起武器,他们就不能够使人长时期地遵守他们的戒律。"如果认为法律是社会的公器,则正义就是法律的主要特征,对此,亚里士多德曾留有经典的话语:"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
简介:生理性急死是指某个人的死亡不能用明显的形态学异常来假设死因,而且死亡与正常的生活、活动仅有几秒钟之差(约5~10秒)。有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一个看上去十分健康的17岁少女,在商店内偷了一本像册。门卫发觉后,抓
简介:证据制度是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关于诉讼中的证据的含义和种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要求和标准,以及如何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各种原则、规则等的总称。哲理告诉人们过去、现在、未来的界限,在时空上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中断的,而是连续的。这恰如一江之水,永远在流。一切皆过程,一切皆历史。
简介:
简介:思考世界死刑命运,反观我国关于死刑的司法实践和传统理念,严格死刑的适用标准成为必要.同时,展望未来,为了适应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和实现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应当从立法上限制死刑的适用.
简介:由于血液的特殊性,所以法律对于血液的采与供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制.但是基于成文法本身可能具有的局限性,所以血液规制的法律尽管可能体现了形式理性,但是在实质理性上可能与现实发生冲突,而对于个案的适用显得生硬与僵化.所以在具体的案件中,非灵活的执行法律,可能损害个案的实质正义.
简介:法律与艺术之殊异,可谓大而显。喻中君于《法学家茶座》第九辑著文《法律与艺术的对峙》,以理性与“反理性”为法律与艺术“对峙”之所在。法律与艺术之间,固然有如喻中君所称之“对峙”,也多有通联、一致、同构处;而其所以“对峙”,因由亦颇值得深究。法律与艺术之异与同,唯有顾及此二者,方可能获得周全、准确之把握。且留待另文相析于读者。喻中君在文中经由法律与艺术表现为理性与“反理性”的“对峙”,表达了他对法律与理性的关系的理解。本文则试着与喻中君商榷一二,并由此引申出对法律与理性的关系的另一种可能的立场。
简介:<正>一、引言:法律(应该)是什么?1.关于法律性质的两种观点法律向来被认为是一种主权意志的命令。无论从法理学、社会学还是法律在
简介:律师广告问题是律师制度中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事实上在我国,律师广告在《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直接导致了律师广告行为中缺少必要的规范和指导,在实践中呈现出混乱的局面。2004年3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试行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虽然对律师广告问题怍了某些方面
简介: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由经济基础决定,又对经济基础具有一定的反作用.道德具有认识功能、调节节能、教育功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必须大力发挥道德的功能,加强德治.
简介:作为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ADR的中文含义应该直译为“选择性纠纷解决方法”,实质上,ADR的真正含义是指通过诉讼以外或者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的统称,它是一个“群概念”,包含着许多具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比如,在美国,ADR是各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或技术的总称,而且这些方法或技术仍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因此,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都是ADR,
简介:持有型犯罪是一个在刑法理论上备受关注的问题,学者也有许多争议,例如,如何界定"持有"的行为属性,持有型犯罪的定义、范围等.但是,从立法意图、规范角度如何评价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范围是否应该扩大,学者关注不多,文章通过分析论证,指出持有型犯罪立法意蕴存在偏差,罪刑规范设计存在缺陷,持有型犯罪立法不应扩张,我国刑法典不应过多规定持有型犯罪.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犯罪情节轻微"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规定,在构成公诉裁量权得以合法配置的规范性依据的同时,其语义内涵的相对模糊性,亦直接导致了我国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裁量权的客观限制标准和实际运作过程中的相对不确定性,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裁量权制约机制.
简介:在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问题上,世界范围内,大体上有两种作法:一种是,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只要求被告人有足够的犯罪嫌疑,而不要求必须达到法院有罪判决所要求的证明程度。如英、美、法、德等国;另一种是,要求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为被控告人所实施,而不仅仅是犯罪嫌疑。如前苏联和和东欧国家。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属于后者。修正后的刑诉法第141条保留了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以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
简介:在近现代的社会结构中,司法与传媒作为两种极其特殊重要的社会力量,存在广泛和密切的联系。由于各自的个性使然,司法往往显得严肃,内敛。传媒显得活跃积极主动。司法过程展示的丰富内容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引发的问题,从来都是传媒关注的热点。由于司法机关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活动与社会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因而司法部门也是新闻传媒开展舆论监督的重要对象之一。
法律说理性的理性透视——《法与实践理性》读后
“生理性”急死
从非理性到理性的跨越——论证据制度的变迁
对“清官情结”理性把握
理性呼唤与死刑适用
献血案的法律分析--兼论形式理性应对实质理性的挑战
法律:对人的理性有限性的理性克服——与喻中君商榷
法律是一种理性对话——兼论司法判例制度的合理性
对“律师走进广告”的理性思考
关于“以德治国”的理性思考
论ADR的经济合理性
持有型犯罪立法之理性反思
对合议庭合议的理性思考
论公诉裁量权的理性规制
大案要案刑事辩护的理性思考
论法院调解的相对合理性
通向"老天爷"的理性之路:< >立法透析
试论我国起诉标准的合理性
论司法vs传媒的理性、宽容与自律
集体买彩先公证——哈尔滨彩民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