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什么不能用秩序代替理性来规定法律和法治,法律的理性基础对于法治建设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法治新问题的讨论就主要不是如何运用法律形成一个和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秩序
简介:韦伯把西方法治的生成描述为一个法律理性化的过程,他认为这是一个渐进的理性增长过程,转化到中国当下的话语范畴,所谓“法律理性化”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社会逐渐形成的过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规定,其实施过程即是中国法治进程一脉,由此透视中国法治进程的理路有着见微知著的意义,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公权力的权威以及通达人士的个人魅力在该制度的理性建构与完善过程分别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简介:国家理性的法律表达就是国家理性在现代国家的法律治理层面上的理性推展。本文将现代国家理想性地划分为绝对主义国家、立宪国家以及自由民主国家三种历史类型,从而将国家理性法律表达置于这一历史线索之中加以考察。国民身份的塑造、规则模式的创制和生活意象的营造是国家理性法律表达所遵循的机制,依凭这三种法律表达的机制,现代国家在自身的建构历程中相应地将国民塑造为臣民、市民和公民,创制出了行政规章模式、宪法—民法模式以及社会法模式,并在国民的私人生活中营造出"君主是家庭荣誉的守护者"、"男人即家中的君王"、"个人即国王"这三种生活意象。基于这种历史考察,本文力图提炼出国家理性法律表达所内含的历史逻辑。
简介:摘要在国内外立法当中,地名禁用是商标法的原则,但是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可以将地名注册为商标。本文主要探讨了地名商标存在的合理性。地名在满足“第二含义”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申请注册为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应当将商标显著性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涵盖地名商标的注册中。此外,地名作为公共资源,既要赋予商标权人权利,又要兼顾其他公众的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