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文学史所处理的文学与时间的关系,并不只是表现为'事件'与'过程'的自然相连.时间的意义之于文学,是在于它可以使后者进入一种'历史叙述'.'史'之于'文学'在概念和结构上的主体性,一方面是其写作过程的'选择性'体现为'治史者'的主体能动性,另方面也同样关联着他对'史'这一概念的理解与运用.文学史的叙述对象是无数个事件,需要特别地对已有的'时间性'进行处理.所谓文学史的可能性或可信性,必得仰赖文学事件进入新的叙述时间,这一'时同'生成的内部结构,来自于文本之前的'史'的观念--历史哲学观念.它无形驾驭与控制着文学史在'语言'与'写作'中的生成.对于'治史者'来说,治'史'首先是一种对'历史原在'或'历史'真有其'真实'的'假定'认可,并承认这种'假定'在'事件'历史化过程中的可行性,从而使'史'成为一种写作的、思维的方式,而不是目标或归宿.
简介:新修订的《刑法》增设了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但该章中对于若干犯罪主体的概念:“军人”、“战时”、“破坏军事通信罪”、“公民”等未作严密科学的界定,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一定的影响。“军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的解释,应指具有“军籍”的人;严格、准确的“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遭敌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十章,其余各章,凡涉及“战时”规定的,应只适应刑法第451条第一款规定的诸种情况,而不宜扩大解释;关于“破坏军事通信罪”,其犯罪主体应包括“物”和“活动”两种形式,如果是“物”,理应包含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之内,罪名不好确定。如果是“活动”,其罪刑设计就会出现遗漏,有必要对刑法第369条加以改造和补充。“公民”应指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