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几年,日照市人社局积极稳妥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入轨运行。全市已核准公布岗位设置方案的有1961个,占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单位的98.1%;完成岗位聘用涉及编制43317个,占
简介:摘要目的回顾阳江市2010—2011年市直属医疗单位消毒监测情况,评价监测效果,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控制医疗单位医源性感染发生的措施。方法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医疗消毒卫生标准》对市直属医疗单位消毒与灭菌质量开展随机抽样检测。结果两年共检测各类样品2355份,合格样品2138份,检测合格率为90.78%,两年间有显著性差异;其中无菌医疗用品和压力蒸汽灭菌检测合格率均达100%,无菌器械浸泡液、使用中消毒液、空气、医务人员手、物体表面、紫外线灯强度的合格率分别为95.24%、99.73%、76.49%、94.02%、93.86%、86.05%。结论从两年的监测情况来看,我市市直医疗单位的消毒卫生工作质量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但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空气平均合格率为最低,紫外线灯强度的平均合格率也较低,有待采取措施作更进一步的改进。
简介: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任某,男被诉人:某食品公司案情简介:任某于1995年1月1日到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历任行政部总务主任、采购主任、人力资源部及行政部助理等职。双方于1996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每年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此期间任某每月工资调整为4806元。2007年12月,该公司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向任某开具《离职证明》,任某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结算单中签字并领取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但任某在领到养老保险转移单时发现200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464元,与其当时的月工资4806元相差甚远,为此任某提出异议。公司解释说,2007年公司曾经扣发过任某的工资,所以公司会计是按照当时扣工资以后的数额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任某不予认可,几经交涉,公司答应任某在《离职证明》中作如下说明:“任某2007年养老保险以月基数为2464元缴纳,因当时核基数时出现失误,导致其基数错误,其月基数应为4806元。公司在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曾向其多发两个月工资,实际已折抵少缴的养老保险,特此证明。”任某以该离职证明为证据将食品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全年养老保险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