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分配方式是区别不同社会制度的基本标志.我国社会主义的最基本特征是什么?是全民所有制和农村的集体所有制.我国现阶段农村存在着的社区集体(也称合作)经济组织,广东省称为经济社、经济联合社和经济联合总社,就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是若干年来,省内社会各界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重视程度正在减弱,有的对它的地位产生怀疑,甚至否定.长此下去,势必动摇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因此,当前重新认识和维护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主体地位,是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保护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村秩序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需要,也是农村理论工作者的迫切任务.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农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村经济集体组织的法人化问题已迫在眉睫。尽管《民法总则》赋予其特殊法人地位,但由于缺乏配套法律的支持,农村经济集体组织迄今仍无法真正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健全适格民事主体。为此,制定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法律就成为推进我国农业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简介:【摘要】农村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存在着多重困境,研究这些制约因素,完善相关机制,对于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尤为重要。【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完善1982年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承认。此后,在1993年、1999年、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以及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都沿用了这一概念。但是,这种规定仅仅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的形式上的确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的功能正渐趋弱化,双层经营机制也逐渐流于形式。因此,法律有必要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予以重新认定,以便充分发挥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功能。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的法制缺陷(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人格不健全第一,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不明确。在1982年的宪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确立下来,以后的《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都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对该组织性质特点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以至于哪些社会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和实践都不清楚。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模糊。从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看,绝大多数地方都想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构,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却难以实现。
简介:摘要:如今,伴随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关乎着农村集体经济的整体发展及社会的稳定,对于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的新农村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出发,通过分析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注重民主理财,增强公开透明;加强领导作用,提升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认识;完善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实现财务工作规范开展;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保障体系;稳定财务人员队伍,提升财务人员素质等多方位角度,提出了合理、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对策。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