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证据效力是影响审判质量的关键因素。司法证据效力不足的问题在本质上源于证据的模糊性。从问题证据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证据效力认定权力过分集中在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是首要原因;而从既有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运行的现实状况来看,非法证据也并没有被有效排除。在通过司法程序本身来解决证据效力问题存在一定困难的前提下,势必需要建构存疑性听证制度,致力于解决司法证据效力不足的问题。但是,存疑性听证制度只是我国刑事司法证据认定制度体系的补充,性质上属于司法辅助程序。以存疑性听证来完善司法证据认定制度,要求构建司法证据听证前置程序,将具有程序性质的证据效力问题与事实认定问题相分离。
简介:【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近几年来争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司法工作实践中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实践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还存在很多问题,离真正完善与实现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本文结合审查逮捕工作的实际,对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特点、问题、及其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进一步做好审查逮捕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提出对策和建议。【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特点和范围问题及原因对策与建议
简介: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处理贪污腐败案件是我国的一个创举。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之间的联合办案和证据转化有助于解决现行反腐败体制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但这两种措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明显缺陷。而在新刑事诉讼法突破传统的刑事证据合法性理论之后,我们可以考虑允许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使用纪检监察证据。这既是由违纪行为与腐败犯罪之间的竞合所决定的,又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文章介绍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及纪检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必然性和实然性,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纪检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合理运用的理论根据和制度保障。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帮助,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简介: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司法领域极为重要的一项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能与程序正义理念的重要体现,很多国家刑事诉讼领域内对该制度都有立法规定。从我国司法实践上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并没有因为立法的进步而得到明显的改变,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不够清楚、证明责任分配不够合理等等。
简介: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部分证据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为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提供了法律基础。但该条规定相对原则简单.有必要结合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文作出进一步诠释与解读:在主体上应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收集的证据与行政机关等同,纪检机关收集证据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移送证据需提供合法性说明:对”等证据材料”的范围界定应包括当事人无异议及符合法定条件的言词证据,但最高检规则囊括鉴定意见的做法值得商榷。在具体程序方面,应完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非法取得的行政证据也应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