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35年民国刑法分论第二十一章第282条至第292条规定了杀人罪,其内容可概括为:第282条,杀人罪正犯;第283条,杀直系尊亲、旁系尊亲之罪;第284条,杀人罪当处死刑之客观情形;第285条,杀人罪当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主观情形;第286条,当场激愤杀人;第287条,母于生产或甫生产后杀其私生子;第288条,同谋杀人;第289条,同谋杀直系尊亲属或旁系尊亲属;第290条,教唆或帮助自杀;第291条,过失致人死亡;第292条,本章犯罪所褫夺公权。[1]民国新繁县司法档案所涉杀人案件84件,其判决大抵都依照相关法条作成,其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简示。
简介:民国时期,十月革命在中国的传播具有阶段性特征。关于十月革命精神的总结,在民国文献语境中有两个层面.一是总结十月革命的历史进程和历史经验,二是揭示十月革命中蕴含的内在精神。“走俄国人的路”是受十月革命影响后中国社会产生的变革中最深刻、最直接的表达,这不仅表现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还体现在以俄为师改组国民党。十月革命的胜利,使得东方社会多了一条可以选择的现代化道路。随着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开始,十月革命成为连接中国民族解放运动与世界革命运动的纽带。考察民国时期关于十月革命的期刊文献,当时的人们已经认识到关于十月革命的思想和理论是根据俄国实际情况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证明了十月革命的道路是正确可行的,激起了中国先进知识分子和中国人民对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憧憬。通过通俗化的宣传和纪念活动,十月革命逐渐深入人心。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的革命觉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