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一直被忽视,保障律师辩护是审判中心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法治国家不断进步的强大推动力,是维护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司法屏障。律师有效辩护不应仅关注结果,关键在于为律师辩护过程设立实质性的保护措施。律师辩护涉及两方关系,一是律师与当事人的委托信赖关系,另一方是律师与公权力机关的平等对抗关系,本文拟从该两种角度出发,对司法实务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探究辩护的核心内涵,明晰我国刑辩律师的职业定位,以及辩护律师面临的执业困境。
简介: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后,于1980年元月1日实施,执行到1996年12月31日共17年。在这17年中,中国的刑事辩护业务虽有坎坷和不幸,但毕竟在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中大大的前进了一步。《刑事诉讼法》在经过修改于1997年1月1日执行至今已有八年,在这八年的实践中,从总体上看有进步、有发展,但从局部看问题不少。不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越来越多,办了委托手续继而退案的层出不穷,在办案中受委屈、遭抱怨、遇尴尬也时有发生。所以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是进步了,而是倒退了。不是宽松了,而是收缩了。特别是第37条、第38条、第96条,对律师有了种种限制,加之《刑法》第306条的对应,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路越走越窄,风险越来越大,困难越来越多。既然在审判活动中律师的作用甚微,那么能否在审前加大律师的权利和作用,尽快按照国际惯例,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废除《刑法》第306条。那么,在审前律师应该有那些权利呢?
简介: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关的材料和意见。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如果方法措施不当或错误,反而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连辩护律师本人也会步入犯罪的深渊。本文就律师担任辩护人时的易犯错误及预防谈谈自己的看法,与读者共勉。一、查阅案件卷宗材料过程中的易犯错误及预防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复杂的工作,是作好刑事辩护的关键和基础。阅卷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以便提出辩护意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白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时还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
简介: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英美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做法,如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实行起诉状加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移送起诉方式、改法庭审判为控辩式等等.这些变革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步入民主、科学、合理轨道的标志,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但现行刑诉制度并非尽善致美,表现之一便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仍然难以有效、切实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初步研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简略探究了该模式下辩护律师应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相应的制度保障,以期能裨益于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制度的完善.
简介:〔摘要〕:不可否认,刑事辩护律师有力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为法治建设做出了极大的贡献,然而伴随着律师行业向市场化、产业化逐步推进,刑事辩护律师行业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如借助网络平台炒作当事人,恶意操纵舆论干涉案件,营造受害者形象诋毁办案机关形象。本文从分析部分刑事辩护律师非正常辩护策略入手,谈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遵守何种职业规范与职业素养。
简介:证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宝,修订后的刑诉法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作了如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诉法条文这样表述的含义是如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对象不同意接受律师的调查或者调查行为未取得有关司法机关的许可,辩护律师就不能从其调查对象处收集证据材料。现行刑诉法所作的上述规定,是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诉讼权利的限制性规定。辩护律师无法通过调查取得证据时,可以想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刑事诉讼实践经验,吸收国际先进的诉讼制度和国内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基础上修订的,是一部体系完备、内容详尽的刑事诉讼法典。它对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对辩护律师的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然而,刑事诉讼法亦对辩护律师的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题进行了一定限制,再加上刑事诉讼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和作法,使辩护律师在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问题过程中,出现了相当的不足和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方面。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