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法将法律行为不发生完全效力的情况三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这个体系的问题在于三分法并不全面,内部的区分标准不一致,无效和可撤销时有界限不清、后果不确定的情况。这些问题来自于三分法的历史形成过程。借助历史经验,解决方案是区分法律行为的利益设立和利益实现两个阶段的法律评价,前者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后者决定法律行为是否具体生效。有效和生效区分符合法律行为的私人自治性质和效力乃是法律评价这两个特点。基于该前提,一方面应简化无效和可撤销概念,使其成为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的评价后果;另一方面,应该完善不生效力各个类型的研究,以处理无效、被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
简介:摘要本文讨论了教师在课堂上使用奖品激励学生的弊端,弊大于利,不适合在课堂上使用。建议教师考虑采用适合课堂的非物质激励方法。非物质激励法有三类有声语言、形体语言、情感语言。但是合适使用非物质激励方法难度相当大,需要老师足够地了解学生,在课堂实践中不断实践总结。但也不能滥用,目的是为了提高课堂评价的效率。
简介:摘要项目活动通常具有一次性、唯一性等特点,必须在规定的资源、时间、预算内完成确定的目标,其不确定性要比一般活动大许多,因而项目风险的评价更加困难和迫切。
简介:摘要目的本文针对心理诱导联合行为诱导法在儿童口腔外科护理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方法本次选取了我院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在我院口腔外科接受治疗的患儿作为本次的研究对象,共有患儿二百四十五例,根据患儿的每个年龄段对其进行了划分,学龄前期(3~6岁)患儿共有八十二例,学龄期(7~10岁)患儿共有一百零八例,少年期(11~14岁)患儿共有五十五例,本次针对患者进行了心理诱导联合行为诱导法干预,对护理干预后,患者配合治疗的合作度进行了对比。结果在护理干预后,每个年龄段的患者在合作人数上比护理前高,Ⅰ型、Ⅱ型、Ⅲ型、Ⅳ型,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护理后,患者合作度高于干预前,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对每个阶段的患儿进行了心理诱导联合行为诱导法对口腔外科护理干预,帮助患儿有效的缓解消极、恐惧的心理,使得患儿诊疗的合作度得到提高,值得临床上的推广。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对娱乐场所暗娼人群实施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的效果。方法选取2016年天门市48家娱乐场所中的870名暗娼,作为研究对象,开展业主培训,免费发放安全套、问卷调查、同伴教育、血清学检测等综合干预活动,并抽取其中300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对823人开展了HIV检测。结果开展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前暗娼人群的艾滋病疾病知识掌握率为96.0%,与干预前的995.3%相比,比较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开展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后暗娼人群最近一次安全套使用率97.0%,安全套坚持使用率91.0%;与干预前的95.6%和90.3%相比,比较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共开展HIV检测823人次,没有发现阳性。结论只有采取多部门配合、共同协作的方式积极解决当前娱乐场所暗娼人群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中的困难,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才能够显著降低暗娼人群的艾滋病高危行为,实现艾滋病的有效预防和控制。
简介:《网络安全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数据处理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数据处理的主体、个人信息范围、数据收集和使用规则、数据处理规则及数据跨境流动等法律制度。《网络安全法》的'大数据条款'为数据交易和数据流通的大数据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但个人信息范围仍很广泛,个人信息界定缺乏明晰的标准,数据处理的匿名化处理标准仍有待明确,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双告知'制度会不合理增加运营成本,甚或引发用户恐慌,个人信息删除更正权存在容易被滥用的风险,跨境数据流动中的重要数据范围界定仍有待明确。建议采取'合理识别'原则确定个人数据范围,遵循'合理匿名化'标准进行数据匿名化处理,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定跨境数据流动配套规则等,进一步完善数据处理法律规制的后续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