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政策规定是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于2011年7月19日发布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简介:李某于2001年与陈某合伙在A市成立建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双方出资比例为6:4。2002年1月1日李某又在B市兴办一个人独资预制板厂。他常住地为c市。2003年他从建筑公司取得工资收入12000元,从预制板厂取得工资收入9600元。李某所在省规定,投资者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因此李某个人费用在预制板厂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建筑公司2003年度利润总额8万元,已在A市预缴个人所得税1.5万元;预制板厂2003年度利润总额20万元,已在B市预缴个人所得税2.5万元。李某不明白,他究竟应在何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他应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2004年8月,他想变更纳税地点,是否需要原税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