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 糖尿病蛋白尿应用尿常规定性检验的临床效果分析。方法 选取本院收治的糖尿病患者75例作为研究对象,入组对象收集时间为2019年3月-2020年3月。75例患者均接受尿常规定性检验,对其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观察尿蛋白情况,从而明确糖尿病尿蛋白应用尿常规定性检验判定的临床价值。结果 75例患者中一次性尿蛋白占比48.00%(36/75)持续性尿蛋白占比37.33%(28/75),本组尿微蛋白阳性率为85.33%(64/75),且具体检查结果显示,随着患者年龄增加,病程时间增长,尿微蛋白阳性率随之提升。结论 尿常规定性检验操作便利,并且可有效判断糖尿病患者疾病情况及病变严重程度,临床价值显著值得推广并应用于临床诊治中。
简介:【摘 要】目的:探讨尿常规定性检验糖尿病蛋白尿的效果分析。方法:将 2018年 11月 -2019年 11月在我院治疗的 80例糖尿病患者作为观察组,将同期 80例健康体检者作为对照组,均进行尿常规定性检验,对比两组的蛋白尿检出率、其他指标检出率、蛋白尿与年龄的关系、蛋白尿与病程的关系。结果:观察组微量蛋白尿、大量严重蛋白尿检出率明显高于对照组,而无蛋白尿检出率明显低于对照组( P<0.05) ;观察组白细胞、白细胞酯酶、尿糖、尿酮体、尿隐血等检出率明显高于对照组( P<0.05) ;蛋白尿严重程度与年龄呈正比,年龄越大,蛋白尿 +++比例越高( P<0.05) ;蛋白尿严重程度与病程呈正比,病程越长,蛋白尿 +++比例越高( P<0.05)。结论:尿常规定性检验糖尿病蛋白尿的效果显著,对蛋白尿的检出率高,能为临床判断有无肾功能损伤提供可靠依据。 【关键词】糖尿病 ;蛋白尿 ;尿常规定性检验 ;效果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fect of urine routine qualitative test of diabetic proteinuria. Methods: 80 cases of diabetic patients treated in our hospital from November 2018 to November 2019 were selected as the observation group, and 80 cases of healthy people in the same period were selected as the control group. The detection rate of proteinuria, detection rate of other indicator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teinuria and age,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teinuria and the course of disease were compared between the two groups. Results: the detection rate of microalbuminuria and a large number of severe proteinuria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in the control group, while the detection rate of nonproteinuria was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at of the control group (P < 0.05); the detection rates of leukocyte, leukocyte esterase, urine sugar, urine ketone body and urine occult blood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ose in the control group (P < 0.05); The older the age, the higher the proportion of proteinuria + + + (P < 0.05); the severity of proteinuria was proportional to the course of disease, and the longer the course of disease, the higher the proportion of proteinuria + + + (P < 0.05). Conclusion: urine routine qualitative test of diabetic proteinuria effect is significant, the detection rate of proteinuria is high, can provide reliable basis for clinical judgment of renal function injury.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分析糖尿病诊断中尿常规定性检验蛋白尿临床价值。方法此次研究的对象是选取2014年5月—2016年3月期间该院收治的73例糖尿病患者,将其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并设为观察组,另选择同期73例健康体检者为对照组,对两组受检者进行尿常规定性检验,并比较观察组的尿蛋白严重程度与病程关系。结果观察组的白细胞、白细胞脂酶、尿隐血、尿糖、尿酮体、尿蛋白6项尿常规指标阳性率均高于对照组(P<0.05),病程在5年以下的患者13例,蛋白尿+~++11例(84.61%),蛋白尿+++2例(15.38%),严重比率为15.38%;病程在5~10年的患者28例,蛋白尿+~++16例(57.14%),蛋白尿+++12例(42.85%),严重比率为42.85%;病程在10~20年的患者23例,蛋白尿+~++8例(34.78%),蛋白尿+++15例(65.21%),严重比率为65.21%;病程在20年以上的患者9例,蛋白尿+~++2例(22.22%),蛋白尿+++7例(77.78%),严重比率为77.78%;随着病程延长,蛋白尿的严重比率上升具有明显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糖尿病诊断中尿常规定性检验蛋白尿的临床价值显著,可为临床诊断、筛查、分析糖尿病提供有力参考依据。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分析糖尿病诊断中尿常规定性检验蛋白尿临床价值。方法此次研究对象是选取2014年5月—2016年3月期间该院收治的73例糖尿病患者。将其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并作为观察组,另选择同期73例健康体检者为对照组,对两组受检者进行尿常规定性检验,并比较观察组的尿蛋白严重程度与病程关系。结果观察组的白细胞、白细胞脂酶、尿隐血、尿糖、尿酮体、尿蛋白6项尿常规指标阳性率均高于对照组(P<0.05),病程在5年以下的患者13例,蛋白尿+~++11例(84.61%),蛋白尿+++2例(15.38%),严重比率为15.38%;病程在5~10年的患者28例,蛋白尿+~++16例(57.14%),蛋白尿+++12例(42.85%),严重比率为42.85%;病程在10~20年的患者23例,蛋白尿+~++8例(34.78%),蛋白尿+++15例(65.21%),严重比率为65.21%;病程在20年以上的患者9例,蛋白尿+~++2例(22.22%),蛋白尿+++7例(77.78%),严重比率为77.78%;随着病程延长,蛋白尿的严重比率上升具有明显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糖尿病诊断中尿常规定性检验蛋白尿的临床价值显著,可为临床诊断、筛查、分析糖尿病提供有力参考依据。
简介:【摘要】目的:探究和分析尿常规定性检验在糖尿病蛋白尿中的应用效果。方法:研究对象为124例糖尿病患者、研究时间为2020年11月~2021年11月。124例患者均接受尿常规定性检验,对检验结果展开分析。结果:①血清肌酐与血尿素氮水平提升患者4例、正常120例;一次性蛋白尿患者62例、持续性蛋白尿患者46例。②伴随着年龄增加,尿蛋白情况越严重,数据差异明显(P<0.05);不同年龄段患者蛋白尿严重率有明显差异(P<0.05)。③糖尿病病程越长,尿蛋白情况越严重,数据差异明显(P<0.05);不同病程段患者蛋白尿严重率有明显差异(P<0.05)。结论:尿常规定性检验有着操作简单等特点,用于糖尿病蛋白尿检验中能准确判定糖尿病肾病,为疾病早发现、早治疗提供了科学依据,可在临床推广应用。
简介:“产权”这个概念不容易解释,也不容易理解。尽管“产权”象稀缺性、理性、公平等范畴一样已成为现代经济学和民商法学的分析基础。然而,究竟什么是产权?产权的内容是什么?理论界众说纷坛,莫衷一是。本文通过产权概念的简要辩析,对此作些说明。一、产权:一个含义不确定的概念“产权”这一概念常令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莫测高深,甚至不知所云。迄今为止,人们还没有给出一个可以达成共识的确定的“产权”定义。只要对“产权学派”的著述稍加钩沉,便可获悉“产权”概念的多重含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产权给出的定义:“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该定义强调产权是一组权利,且这种权利的有效性取决于对此权利强制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为之付出的代价,这种强制性有赖于政府的力量、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道德规范。
简介:<正>宇宙间不存在没有量的事物,而且任一事物都具有多种量和多种量范围以及量关系。当我们认识一个事物时,必定要研究它所具有的各种量、量范围和量关系,也就是要研究该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本文试图探讨量的规定性所包含的内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必具属性的概念。一是量的概念。(一)事物的属性某事物的属性是该事物所具有的性质。对于“性质”这个外延极广的范畴,正像数学中“集合”这个范畴一样,我们只能以列举的方法来加以说明:“温度为80℃”、“绿色”、“溶于水”、“由一个质子和一个电子组成”、“聪明好学”、“革命性”、“温和多雨”等等都是“性质”。重要的是任何一个性质都不是独立
简介:<正>第一,法的必然性存在于法的偶然性之中,没有脱离偶然性的纯粹的赤裸裸地存在的法的必然性。也就是说,法的一切形态,一切法的现象,都带有偶然性,都是“偶然性的法”。法的必然性是寄寓于法的偶然性之中,通过法的偶然性表现出来的。约公元前二十世纪时的《苏美尔亲属法》规定:“倘妻恨其夫而告之云:‘尔非吾夫’,则应投之于河。”(第五条)这里规定的“投之于河”而不是驱之于野外或投之于山崖深渊,就与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系,表现出了一定的偶然性。《汉谟拉比法典》第196条规定“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第199条规定“倘被损毁自由民之奴隶之眼,或折断自由民之奴隶之骨,则应赔偿其买价之一半”。这里规定的“以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