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有力武器。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是我国革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论,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也是我们制定各项政策的基本依据。早在1979年3月,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同志强调,四项基本原则是一个整体,最重要的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坚持党的领导,而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在总纲中写上了四项基本原则,从而使四项基本原则成为党规党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同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在序言中也写上了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从而使它具有了法律效力。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决定重申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于强国富民的重大意义。
简介:代理理论——适用于公司治理中的争论——构建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神话之上.然而,真正的分离存在于所有权和所有权,即股东股份所有权和公司资产所有权之间.股东不是被代理人;董事和高管亦不是股东的代理人.股东确实选举董事,不过董事奉公司法为圭臬,根据公司法行事,而公司法极少要求最大化现有股东价值.相反,公司法允许甚至鼓励董事为公司的基业长青而行事,只要董事有合理理由认为其行为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然而,代理理论对此现实置若罔闻.与此不同,正如早期文明通过参照现实世界中的现象与看不见的神之间的关系来解释前者,代理理论学者讲述的是股东们为保持安宁而有所牺牲(支付监督成本),而管理层则做出承诺并以此行事(引发约束成本),但股东们最终还是要处理不受诸神控制的一时冲动(剩余经理自主权).然而,尽管研究成果丰硕纷呈,但表明这场战斗是真实的证据尚付阙如.管理者通常忠诚可靠,这可能是因为现行公司法的重点在于规制管理者不忠,并且商业领域的竞争远比大多数代理成本模型所设想的要激烈得多,其几乎没有留给管理者任何松懈余地.相反,有证据表明管理者受认知偏见的影响,最为重要的是,管理者显得乐观.管理者乐观主义和公司法的灵活性可以为最大化现有股东价值的大多数有争议理论的失败提供解释.如果学者直面现实,将代理崇拜抛之脑后,经济学与法学研究的学术水平都将得到提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