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既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又可以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顺利实施,在整个土地建设行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需要做好风险防范、完善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合同的管理工作。本文首先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进行细致分析,之后给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提出如何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安全稳定性的做法,合理防范合同风险,以期对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简介:专用合同条款解释顺序优先,是因为其更具体、更明确、有具体的操作约定,对具体事项的约定更有针对性、充分的结合了实际。但是在合同管理实务中,专用条款对《合同法》及通用合同条款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衔接存在很大的偏差。专用合同条款存在改变甚至否定基本原则的规则。合同管理实务中,以专用合同条款解释顺序优先的理由;合同双方往往对基本原则置之不理;从各自角度硬性地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纲;使得最基本的公平原则也得不到体现。本文就合同文件之间的从属衔接与优先解释顺序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进行论述。同时,对工程变更估价规则的适用前提及如何处理那些数量变化显著又直接套用合同价格的变更项目才能更好体现基本原则以及实质公平的原则进行论述。
简介: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民事合同抑或行政合同的争论在理论界从未停止,实践中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也各有不同。通过对比分析了西方及我国关于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是行政合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双重身份,这就决定了其行为的民事和行政的两种性质,两者不可混淆。明确了此种区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实现合同价值以及合同基本理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民事合同。
简介: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时,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求出让方和竞得人在挂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书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对未按期签订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未作明确规定,实践当中双方当事人会因此产生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首先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从而进一步明确书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简介:在现代社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一般都使用格式借款(包括担保)合同,即合同的条款都是由金融机构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借款人(包括担保人)只能表示全部接受或者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使用,无疑极大地方便了借、贷、担保各方的融资活动,产生了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金融机构在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过程中,也暗含了不少的弊端和风险。为了充分体现和实践公平、自愿的契约精神,确保信贷安全,金融业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弊端与风险加以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根据笔者的研究和理解,金融机构在使用格式借款(担保)合同时,必须严格控制和防范以下五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