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简介:内容摘要: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签订、履行合同中是否使用欺骗手段。其欺骗手段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情形,或与该规定情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第二,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过往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被害人的学历背景、知识背景、工作背景以及合同借据的表征等,判断被害人签订、履行合同中是否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第三,结合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有还款能力或履约能力、行为人对款项的具体用途、行为人后续是否有还款行为或者履约行为、行为人是否逃匿等,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