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少人担心,缺乏诚信,信用不佳,这种社会状况下开展仲裁,仲裁员的行为和裁决的质量缺乏保障,难以实现仲裁的公平和公正。机构仲裁便于监管和控制,既便于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监控,也便于国家以种种手段和渠道对机构实施监管并间接监控仲裁员(至少在中国如此,因为仲裁机构基本上是政府公共财政支撑下由政府部门设置和主管的),中国的机构仲裁的现状尚且并不令人满意,存在诸多不良表现。当然,突出的表现和问题是一些仲裁员和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案甚至严重违法招致刑事制裁。刑法修正案中增设枉法仲裁罪即是对这种现象和担心的反映,也是试图应对这种现状和改变这种现状的一种努力。此时此地,讨论没有机构监管的、国家监管显然较弱的临时仲裁,实为奢望。一旦开展临时仲裁,问题必将更为严重和严峻。
简介:临时仲裁尚未得到我国仲裁立法的认可,这对于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以及商事主体在国际经贸领域中的权益维护都有着一定的消极作用。《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制定的宗旨在于高效、公正解决两岸企业之间的经贸纠纷,为了更好实现其目标,应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具体可以在借鉴《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内容设计。
简介: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相应地,我国的法律也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发展。仲裁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临时仲裁的相关制度我国还没有进行完善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然而临时仲裁有其独特的灵活性、高效性、保密性等优势,许多商事主体在发生纠纷时也希望有更多选择去解决纠纷。因此本文旨在对临时仲裁制度进行分析,并借鉴外国相关制度经验,使我国可以在当今社会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临时仲裁制度。
简介: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临时措施,但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的执行力在实践中存在
简介:1995年《仲裁法》未授予仲裁庭关于临时措施的决定权,导致仲裁庭受到司法权的过度干预和监督。而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在仲裁临时措施制度中增加仲裁庭作为决定权主体之一具有积极意义。2014年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通过的《自贸区仲裁规则》首次从实践层面突破司法权的"垄断",授予仲裁庭关于临时措施的决定权,并得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认可。随后,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新仲裁规则也同样做此规定。可见,在仲裁临时措施制度主体问题上,立法虽尚不能给予明确的指引,但仲裁与司法却已经开始寻求协同合作的可能性,并希望通过这种协作加速仲裁临时措施制度的发展。
简介:【摘要】临时措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地位重要,甚至是有效执行仲裁裁决不可或缺的步骤。然而,我国仲裁当中的临时措施规定不明晰,相对诉讼来说临时措施较少,仲裁庭没有权力发布临时措施等情况,严重阻碍了我国当事人跨境寻求临时措施的救济,不利于我国当事人维护涉外仲裁案件中自己的利益。本文通过对临时措施的特性和价值分析,结合我国当下具体情况,提出我国所面临的的问题,进而方便更好地进行下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