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观念秉持的信托财产"唯权利客体论"暴露了力所不逮的疲态。有鉴于此,立法与学界立场发生转变,表现为"客体实体化""选择性主体化""特殊类型组织化"和"一般性主体地位"四种对信托财产主体化的认知层次。主体性证成上,信托财产是目的财团,信托具备团体属性,特殊信托演化出组织特征;独立信托目的"冻结能力"是信托财产获得独立人格的根本原因,其引致的独立意思、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是直接原因。是以信托财产满足法人资格实质条件,未获主体地位是立法选择而非理论障碍。规范进路上,对信托财产主体地位的承认应采"信托法默示主义",即尊重设立者意图,兼顾公共利益及对现实的追认,缺省性地肯定商事信托与公益信托法主体地位,赋权性地允许民事信托拥有权利能力,以对特殊类型的强制性规定为例外。
简介:1812—2485(2007)06—0075—025 一、绪论 (一)人类和教育 所谓教育是指能够实现人类社会希望的活动,不在人类社会生活即使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但却不会得到发展,客观地讲教育的目的可以说是文化的创造与发展
简介:摘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是提高广大职工群众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的有效途径,体现着企业和员工的根本利益。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就是在特定的环境、特定的时间里,通过有效的制度和办法,使人的行为与各种要素达到和谐统一,以确保安全。怎样入手抓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企业和员工的根本利益,保障设备健康运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安全培训教育,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显得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