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专业化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其内涵可以概括为外部专业化和内部专业化,从主体角度,后者可以在机构、组织和人员三个层面进一步展开。司法专业化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但两者之间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人员层面的专业化是分工的必然要求,而机构和组织层面的司法专业化则要全面考虑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其中客观条件又包括整体条件和关键条件。以此理论分析我国税务司法,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税务司法内部专业化的条件尚不成熟,设立税务法院(法庭)的整体成本高于收益,其中,关键问题是税收案件不足,主要原因是税务缺口(taxgap)引起的民畏官、税务机关权力不规范行使、纳税人权利救济负担沉重等。我国税务司法专业化通过税收征纳关系法治化、适当取消清税前置等方式,让扭曲的征纳关系正常化,使税务纠纷真实地涌现出来,再依据实际情况设立税务法院或法庭。
简介:从证据角度而言,近三年来,江西省省市两级20余起劣质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存在证据意识缺乏、取证能力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工作态度不端正和证据制度不完善等突出问题。行政案件向刑事案件转换、案件证据规格不清晰,是造成劣质案件的客观原因;其主观原因则在于:习惯罚款处罚或调解处理,缺乏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意识;不熟悉法律法规,对具体案件关键证据取证不力;责任心不强,证据收集不准确全面;不依法收集、审查、使用证据;趋利执法,掩盖证据。调整案件管辖分工,建立与完善证据工作机制,落实执法质量考评及错案追究责任制,培养证据意识与能力,是杜绝劣质案件的根本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