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周易》是"极天地之渊蕴,尽人事之终始"的经典,在哲学、史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方面,也可以称为集精蕴萃之宝山,是中国传统文化之总纲,于治国理乱、处罪论刑,也为历代治平之要。因此,对《周易》中关于"罪"的相关理念与观点进行分析与研究,梳理出《周易》有关犯罪问题的逻辑脉络与学说体系至关重要。《周易》以"德道"来说明处在不同位上的人应如何"守分"才能"大有",核心则是对人欲的认识;以"中道"强调"度"的把握,即对"人欲"的"损"、"益"得当,便不会获罪;以"正道"讨论执法者心正才能不偏私、不废公。《周易》自阐发人欲而始,阐述恶与罪之辩证,主张协调利欲以化除恶与罪,以教化与刑罚交互为用,终成治世之功。
简介:证明责任分配是研究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证明责任自在德国诞生以来,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先后在方法论上形成了两大流派,即特征事实分类说和法律要件分类说,其中待证事实分类说又分为消极事实说、推定说和外界事实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又分为基础事实说、完全性说和规范说。规范说自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贝克提出后,在长达半个多世纪里成为不可撼动的官方学说。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德国法学家针对规范说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反思,又提出了危险领域说、概然性说等证明责任分配新说。纵观德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各种学说,究其本质,乃是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是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抑或两者兼而有之(以何为主)。本文主要对这一脉络给以简要阐明。
简介:儒家思想体系是围绕"仁义"概念而创建的,其核心内涵是人性的自然尊严和社会中的道德权利。在"天人合一"的思维定势中,天赋性命的政治正确性和制度层面的合法性被信奉为至高无上的神圣性,即普遍人权高于制度性权力。在心性论的"天爵人爵之辨"中,尽心知性知天者亦即"天爵",是自然的道德权利;而被社会制度赋予权力者仅仅是"人爵","天爵"象征着人性的自然尊严,因此高于"人爵"。孟子以"养浩然之气"的原则解释了"大丈夫"的"天爵"内涵。儒家以"孔孟之道"所彰显的人权伦理其政治和法理意义表现为:主体性、公平性、世俗性和利他性,是人类文明体系交融性和互利性发展中十分珍贵的精神资源。
简介:侵权法具有积极的伦理功能,致力于完善人性使人具有更多的美德。对侵权法危机进行伦理诊断,意在为侵权法搭建一条人性回归之途。我国侵权法在思考入的伦理问题时只注重人的平等性和抽象化而忽视了人的多层次与多维度,在类型化的过程中隐去了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差异,从而忽略入基于身份和角色而产生的伦理责任。损害赔偿的物化趋势亦在人的生存性与尊严性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与撕扯关系,过错的客观化则使得支撑行为背后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不再具有侵权法上的意义,进而导致侵权法疏于关注人的内心感受,忘却了对责任心与正义感的救济。侵权法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划定人们之间自由的边界,实现其制度建构与解释适用的伦理回归。
简介:<正>资产阶级自然法学说,是人类认识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历史阶段,也是无产阶级必须批判继承下来的一份宝贵的人类文化遗产。同一切理性认识一样,资产阶级自然法学说,也有它的源和流。源,指社会实践。从十四世纪开始,还在欧洲资产阶级刚刚出现之际,便与封建势力展开了阶级斗争。十六世纪到十七世纪期间,欧洲各国的资本主义成分在经济上有了较大发展,地理新发现进一步促进了工商业的迅速增长。然而社会政治制度仍然是封建的,严重地阻碍着以自由竞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冲破封建制度的桎梏,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同情人民群众对于罗马教
简介:<正>法理学是一盘大杂烩,在它里面分类归纳着关于法律的种种普逼思考。法所代表的是什么?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应当对法作何种评价?法是如何得以进一步完善的?法是不是可有可无的?谁创立了法?我们应该到何处去寻找法?法对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无法律保障的约束力而言,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我们是否应该恪守法规?法是为谁服务的等等?这些都是普通法理学所内含的问题。它们可能被忽视,但却不会消失。据说主张法律学者掌握法理学的正当理由是法理学能造就他们成为素质良好的法学家。我不赞成这种观点,至少就普通法理学而论并非如此,人们获得了法理学中法律推理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