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罗尔斯的契约论强调公民是正常而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而且它还假定他们的种种天赋才能处于正常范围。在可行能力思路看来,由于这样一种契约主义的方法论,那些具有严重能力缺陷的人不能从正义原则中公平受益,他们甚至被排除在正义原则的选择过程之外了,因此这种理论没能真正保障每一个人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但在罗尔斯的契约论中,作为正常合作成员之基础的两种道德能力应当被理解为是每一个公民所拥有的,而正常能力的假定意在排除能力差异在原则选择过程中的影响,因而它反而是包容性的。在组织有序的社会中,有能力缺陷的人的一些特殊需要确实没有被当作一个基本正义问题来对待,但这一点乃是平等的政治自主性的代价。
简介:<正>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以个体经济、公私合营和个人承包等经济形式为补充的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竞争和价值规律仍然起着重要作用。这样情况下,反映到人们的心理和道德观念上,会不会产生个人主义、利已主义的道德意识?共产主义道德的基本准则适应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个人主义道德体系能不能同共产主义道德体系和平共存,或者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合法的道德层次看待?这些问题,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确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这里我提出一些个人想法和大家共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