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以雇员伤亡向雇主追偿判例为切入点,管窥我国司法在判决结果一致性背后隐藏着严重的法律适用差异,这不仅在理论上违背了'同等情形同等对待'的正义基本原则,而且在实践中引发了规则失语、论证失范、诉辩失焦的司法困境。究其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承担职能过多而难以专注统一法律适用的宏观指导,法官自由裁量倾向于隐性运作而不愿对规则适用关系进行判断,审级程序由于制度供给不足而无力纠偏,导致业务性指导与法律规范效力混同、法律适用纠正与判决结果纠正程序混同。为此,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同级差异上诉等通约性经验,通过转变职能使最高人民法院回归统一法律适用的中心职责,肯认法官自由裁量使其积极判断规则适用关系,并从纵、横两个维度上强化审级制度的纠正功能与效率,以建立独立于判决结果的消除法律适用差异体系。虽然研究样本是特定类型案件,但研究的问题及其治理具有普适意义。
简介: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这使得雇员受害责任有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同时也更有利于保障雇员权益。
简介:在简介国际录井市场基本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录井企业涉足国际录井市场存在的问题,针对中、高端录井市场中国录井企业还难有大的市场份额,而低端虽然能进入但不能确保赢利的现状,依据多年从事国外录井项目的经历和体会,提出了录井作业项目雇员当地化、国际化的论点,从降低运营成本、有利于溶合、借鉴、学习和锻炼队伍的角度进行了阐述,并从三个方面论述其必要性:一是雇员当地化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二是有利于降低人工成本,三是成为争夺中端市场的必要条件。认为按国际惯例,在国际市场上锻炼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发挥自身优势,是中国录井企业在国际录井市场上占有重要位置的必经之路。
简介:摘 要 2013年到 2016年期间,笔者借着国家“走出去”实施战略,跟随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市政集团)远渡刚果(布)参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当时很多中国企业都将目光瞄准了非洲市场,因施工成本低、劳动力廉价成为了众多中资企业竞争的沃土。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如何有针对性的处理和解决与当地雇员的跨文化相处与管理,避免矛盾产生,是笔者在刚果(布)奥体房建项目安全环保部从事雇员管理三年以来一直研究的方向。本文以该项目管理为实例,浅析当地雇员属地化管理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率[1997]103号)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三、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Ic%至15%。各省级地方税务局可根
简介: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什1,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我省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收入基本状况:目前,我省共有四家保险企业,分别为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南昌办事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其中,中保人寿和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在各地、市设有分(支)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南昌、九江、景德镇和新余市设有办事处。全省四家保险公司共有营销员7000余人,营销员的主要收入为业务提成收入(即佣金),提成比例视险种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