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对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案情疑难复杂”适用该条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的问题较突出。据调查,某县公安机关2001年所办理的12件交通肇事案件,均以“案情复杂”延长了拘留期限。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中,也有以“案情疑难复杂”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这种作法,有悖法律规定。首先,扩大了适用范围。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只有三种情形,即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也作了明确解释。“案情疑难复杂”显然超出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案情疑难复杂”很难界定,如果以此为由适用该条款,必然导致滥用。其次,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拘留,作为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打击犯罪,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同时,...
简介: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它不仅关系到案卷质量的好坏,其档案价值判定的准确与否,还直接影响到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1987年12月,国家档案局颁发了《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这是指导保管期限划分的标准性文件。可是,随着人们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及其多样性、特殊性,许多档案在《保管期限表》中无法对号入座,期限划分不好掌握;另外,原标准中永久与长期的界限模糊,有的条款要求尺度不一,致使划分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彼此相异;其三,机关档案人员变换快、新手多、业务不熟,面对长达33条60多款的《保管期限表》,常常感到头绪纷繁,难以着手。怎样才能简明扼要地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