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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非法经营罪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概括抽象,故有人认为该罪已成新的“口袋罪”,应分解或废除。理解此款只要遵循有附属刑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且可追究刑责才纳入的原则,此罪就无侵犯罪刑法定原则之虑;中国现继续深化改革国情决定此罪应有灵活性,没必要分解或废除:修正案(七)颁布后的传销行为不能再定本罪。无经营主体资格出版、印刷、销售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的,其行为既符合本罪又符合侵犯他人着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属于法条竞合犯,应以后者定处。

  • 标签: 非法经营罪存废改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认定
  • 简介:中国企业的海外经营经过20余年的发展,初具规模,具有发展中国家国际化初级阶段的特征,同时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在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和企业应齐心协力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推动我国海外企业更快、更健康地向前发展。

  • 标签: 中国企业 海外经营 国际化经营 投资环境
  • 简介: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实现农村土地交易无缝对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然而在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和流转缺乏法律制度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布不均;入市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间存在利益冲突,存在侵吞农村集体组织土地利益问题。通过司法解释完善土地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议价权;对可流转土地发放交易许可证,对属性界定含糊的土地性质重新划分等级定性;用行政许可方式对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进行授权;引入企业化模式,创新入市流转收益分配法律制度。

  • 标签: 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流转 同价同权 法律保障
  • 简介:<正>一、当前人们对承包经营中高收入问题的认识企业的承包经营虽然已经有了几年实践了,但迄今为止,人们对承包经营者的高收入问题的认识仍是模糊的,甚至是混乱的。怎样看待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中这种新的分配制度呢?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时期,这就必然导致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经济分配形式并存。承包经营责任制就是按照“按劳分配”的宪法原则,以合同的形式给那些经营有方、经济效益

  • 标签: 承包经营责任制 高收入 法律调整 按劳分配 经营者 收入问题
  • 简介:<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若发生亏损或破产,应如何承担其应负的风险责任?笔者认为,要探讨这一问题,首先应分析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然后应当弄清楚,作为合作企业的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者的中外合作者应如何就合作企业债务对外(即对合作企业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合作企业内部中外合作者之间应如何分担责任。

  • 标签: 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责任承担 合作条件 债权人 法律性质
  • 简介:<正>1987年6月5日,富美经营部与成都市西城区第一饮食公司(下称西饮司)签订并申请公证了由富美经营部租赁经营南林小餐的协议。协议规定,南林小餐实行租赁经营后,除申报改名为“富美商场”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并变更企业法

  • 标签: 租赁经营 商场 债权债务 经营企业 补充协议 承租人
  • 简介: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股权激励,可以促使其利益与企业趋同,从而降低代理成本。目前,由亍现有制度的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不足与激励不当的问题并存,激励效果也不尽理想。为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以实现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有效激励。

  • 标签: 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国有企业 代理成本 经营者
  • 简介:<正>劳动者合作经营组织成员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将该组织财物秘密攫为已有的行为能否构成贪污罪?这是当前司法战线中亟需解决的一个新问题。劳动者合作经营组织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经济组织。一九八三年四月《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指出:“……这种劳动者合作经营组织,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提留公共积累的原则组成,遵守国家法律,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成员八股的资金或其它财物仍属个人所有,归合作经营组织统一使用和管理。”可见,国家肯定这种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份,但未具

  • 标签: 贪污罪 合作经营 经营组织 组织成员 劳动者 经济组织
  • 简介: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框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尚未被具体明确为独立的征收对象,其权利主体并非征收关系的当事方,对征地过程既无知情权,更无参与权。改革现行征地制度的切口在于厘清土地征收的法律结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客体地位及其权利主体的征收关系当事方地位,通过征地审批决定的前置听证程序,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按公平补偿原则,确定土地补偿费,并将其中的80%直接分配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确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准所有权地位。

  • 标签: 土地承包经营权 征收补偿 听证 补偿标准
  • 简介: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立法体制、民法理论和立法指导思想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因此,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也存在缺陷,需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进行重构,使其得以进一步发展。

  • 标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缺陷 法律分析
  • 简介:《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用益物权”编中,并单独成一章居于该编之首,已充分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重要之法律地位。但该《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文设计,封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范围未作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存在标的物规定不科学,采取列举式禁止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并非全面,“转包”不应成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方式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变更登记不合适,承包地收回不合理、不科学等诸多问题,有必要封其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相关条文内容设计、取消不合理条文和增加相关条文内容设计的建议。最后,提出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标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设立、变更、流转和消灭等内容。

  • 标签: 《物权法(草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 条文设计 存在问题 修改和增加建议
  • 简介:<正>江平等同志在《法学研究》一九八○第四期上,发表了题为《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应是所有者和占有者的关系》一文(以下简称“江文”),对经济学界“最流行的一种意见是企业对国家财产享有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这种意见”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江文认为,“‘经营管理权’作为一个概念是值得商榷的。”接着作者从四个方面阐明述了“经营管理权”不县一个科学概念的理由。

  • 标签: 经营管理权 国家财产 法学概念 国营企业 经济学界 科学概念
  • 简介: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改革已在全国进入试点阶段,随之而来的将是在改革经验基础上适时作出立法跟进。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立法应当充分体现改革政策的精神,但也要遵循立法的一般规律。在承包地经营权抵押制度设计时,应当对承包地经营权与承包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统一筹划;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并充分考虑承包地经营权的特殊性;坚持集体所有,稳定承包关系,不改变土地用途;努力实现抵押权对承包地经营影响最小化。根据承包地经营权的特点对相关抵押制度作出合理的安排。

  • 标签: 农村承包地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 承包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简介: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建构是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建构过程中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 标签: 国有企业 激励机制 约束机制
  • 简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物权,属于用益物权;取得方式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为"农户"。实践中存在村集体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等问题,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落空。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空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救济等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在承包人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无法获得民事诉讼救济;但其他承包经营权落空的情形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救济。

  • 标签: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事诉讼救济
  • 简介: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制度革新关乎行政事业体制改革的成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的问题,本质是财产问题,决定其应由物权法调整。用益物权的本质与功能是确定一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法理依据,一国的基本财产关系是确定用益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的必要因素。我国物权法缺乏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利用关系的规范,不利于建立完善其监控机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归属与利用关系的天然分离,为物权法确认一种新型用益物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 标签: 公有制 公物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用益物权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
  • 简介:作者在回顾跨国公司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过程的基础上,对现代跨国公司的定义和主要特征做出了明确界定,指出它是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一支重要力量,具有经济开发和征服力,会对本国、他国和国际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项产生很大影响,这一点是与历史上的跨国公司有所区别的。接着,作者对跨国公司的现实活动和行为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揭示和相当深入的多角度分析,认为跨国公司作为财势巨大、设备精良、信息独占的巨型企业法人和集团,是按照其意志有图谋、有选择、有计划地进行活动,其行为既有端正经营和善意,走正道,合法取利,创造宏业伟绩(突出表现为大幅度提高生产力),为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又会因腐败而背离正道,为恶、违法和犯罪,其恶果是超常地深广和沉重,且难发现和应付。针对跨国公司的两重性,作者建议国际社会应顷力合作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出台多种有效规则、制度和法律,乃至成立某种国际管辖机构。实施合力共治机制,既调动跨国公司的积极性,又预防和追究其违法犯罪,兴利除害,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和繁荣。

  • 标签: 跨国公司 正道经营 腐败 腐败犯罪 良策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