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被暴力对抗,阻挠,伤害甚至因公殉职的事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刑法》277条进行修改或者单独设立袭警罪的呼声愈发响亮,刚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277条第五款的修改就是对于这一呼吁的直接回应。坚持刑法学解释论的原则,从总则与分则两层面厘清条文中“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人民警察”以及明晰对于该罪犯罪形态、认识错误的相关情形的区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基于国内外客观形势和背景的变化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刑诉法的可操作性、有效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和规范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等问题。该修正案(草案)对于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和审判程序的改革和完善等方面做出了较大修改,有许多亮点;修正案(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理念、刑事诉讼一般制度和程序的设计以及特别程序的设置等方面有一定特色。然而,修正案(草案)对有些重要问题没有很好解决,有些规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也存在问题,尚需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证据制度与规则、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加以进一步完善,并注意解决修正案形成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简介:《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的用语特征能引发我们反思通说对累犯前提的界定。通过语义分析,《刑法》第65条的"但书"仅对后罪起限制作用。从实质层面分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都不是累犯的本质特征,累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自由刑钝感。因此,累犯前提条件的重心是受刑的经历,累犯并不关心前罪的罪责类型与主体年龄。作为过失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结果的刑罚执行,也可以作为累犯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