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前提条件:犯罪还是刑罚?——对《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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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的用语特征能引发我们反思通说对累犯前提的界定。通过语义分析,《刑法》第65条的"但书"仅对后罪起限制作用。从实质层面分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都不是累犯的本质特征,累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自由刑钝感。因此,累犯前提条件的重心是受刑的经历,累犯并不关心前罪的罪责类型与主体年龄。作为过失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结果的刑罚执行,也可以作为累犯的前提。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