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且为人师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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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且为人师表

谭倩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酉阳 409800

——从“范跑跑”、“杨不管”等事件认识、理解中小学教师身份

自古以来,医者,义务是“救死扶伤”;警察义务是护一方土地安宁;而至于师者,传道受业解惑是义不容辞的义务,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的改革完善(由知识技能趋向全面发展素质化),教师的义务远远不仅于此,权利与义务往往是缺一不可的,权利得到保障,才会心悦诚服地去履行义务。

而这一切的理论支撑,便需要法律身份的明确规定。职业的法律身份一旦有了明确的规定,便能各司其职(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自我国第一部《教育法》颁布以来,教师的法律身份一直未有明确的规定,才会出现“范跑跑”、“杨不管”、“娄跪跪”等颇引争议的教育事件,而避免这类事件的有效措施便是让大众理解教师的原始身份“人”,并让国家重视教师身为一个“人”的权利并清晰定位规定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有效地使教师权利不受侵害,并让教师先明确自身义务进而履行。

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教师任聘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务和责任。”由于在教师任用上实行聘任制,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属于雇员系列。同时,中小学教师与其他各类教师一样,同属“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从这两条规定来看,在广大教师最关心的工资待遇和医疗保健方面,中小学教师享受与公务员同等的标准。这表明,中小学教师虽不属于公务员系列,却在某些权益方面比照公务员执行,从而反映了其身份所具有的公务特征。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公益性事业,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据此对其身份作出明确界定,而仅仅将其规定为一般专业人员。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存在着对中小学教师身份的规定不明确、与现实相矛盾的问题。

除去以上法律身份的规定,大众往往会忽视教师的另一法律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往往将教师的职业身份神圣化,而忽略了教师身为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范跑跑”事件便是如此,对于大众口诛笔伐的范老师抛下学生独自逃跑这一举措,从普通公民来看,他是没有任何不当的,但除此之外,范老师应受到谴责的便是他身为一名教师的处理方式:一边告诉学生不要慌乱,一边意识到是大地震之后自己逃跑,既忘却了中国中小学生对教师话语的信服性,更为做到为人师表。网上有一句话,我觉得十分有道理“转身逃跑是本能,再次回来是崇高。”在自然灾难来临时,身为一个普通公民,选择逃跑无可厚非,但待回过神时,就应记得自己身上那一份身为教师的责任,做学生面对突发情况临危不乱的榜样,教学生面对自然灾害的逃生技巧,在道德层面上、在大众眼里,这才是一名合格、优秀的人民教师。但由于,我国法律对中小学教师身份规定不明确,我们无法对范老师盖棺定论:这是一名不合格的教师。我们顶多能说:这是一名不高尚的教师。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在教师个人生命权与学生生命权相冲突时,教师必须舍己救人。

而对于尹建庭老师的入学教育事件,我认为,这是一个教师职业道德底线的问题。“读书是为利己”作为尹老师自身对读书的观点看法本无可厚非,但中小学学生本就未形成成熟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等观念,需要教师的正确引导逐步形成,若每一个教师都如尹老师这样教学,极易将学生引到“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歧途,或者会引发学生自私自利等陋习,如此这般,素质教育从何谈起。《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这其中便明文规定教师应为人师表、对学生进行爱国等品德、素质的教育。尹老师只单纯的将读书动机归为“赚大钱、娶美女”在为人师表方面显得未免太过肤浅而片面,身为一名教师,应当教育学生通过自身努力去改善生活,并在利己的基础上,懂得维护集体利益,培养学生为国家建设添砖加瓦、贡献一份自己力量的情感意识,如此方为为人师表。

与此同时,让人嗤之以鼻的“杨不管”事件亦折射出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定位模糊带来的一些问题。在此事件中,杨老师并没有一点都不管,他进行了口头制止,然而没起作用;学生也并非因为杨老师的不管而导致学生互殴致死,而是因为先天疾病情绪激动导致死亡。诚然,杨老师有其失职之处,未及时了解清楚学生的身体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但尽管《教师法》对教师的义务有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却并没有教师在制止途中若受到人身安全的损害时如何保护教师权利的相关法律。这才导致教师陷入本应管却不敢管的两难局面:一面是学生间的莽撞、冲动、随时有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威胁,一面是自身的人身安全难以保障。着实是进退维谷,“杨不管”事件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201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将中小学教师的身份规定为国家公职人员,这是教师身份归属问题的一次重要突破。但对于中小学教师相关权利与义务还是存在许多欠缺,尤其是保障中小学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更是有待完善。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性是其具有公务性和专业性,首先要维护作为一个人基本的尊严,并努力提升自身素质以在学生中树立教师威信,以便教学活动的顺利、有效开展,避免“娄跪跪”此类事件的发生。“娄跪跪”事件中,尽管教师说到自己是自愿下跪且学生受到启发努力学习,似乎取得成效,但以此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既易扭曲学生读书、奋斗动机的观念认识,又会影响其余学生对教师职业的错误认识,实是教育的一大反面教材!身为一名中小学教师,对不爱学习的学生,教师应追寻到本因,努力提升自我素养,寻找更正面、有效的途径去教育引导学生。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专业人员或还是公务人员,故而教师应努力提升自我素养、专业能力,为人师表,为中小学生树立一个积极、正面的引导人,而除此之外,希望国家能健全完善教师权利与义务,让教师更好地、更有底气地去实施教育,心无旁骛地去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