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公平原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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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公平原则

朱妍

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540

摘要: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民法公平原则概述,具体分为情势变更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两方面分析,第二部分是民法公平原则相关问题,包括情势变更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存在滥用等相关不足;第三部分是民法公平原则具体制度的完善,结合学者和案例提出感想。

关键词:民法公平原则相关问题

一、民法公平原则概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一般来说,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立法层面,应当公平地分配利益。第二,在民事行为层面,要求民事活动特别是财产交易遵循价值规律,等价有偿,反对暴利。第三,要求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到民法的具体制度上最典型的两个表现是情势变更制度和公平责任原则。

二、民法公平原则相关问题

1.情势变更界限模糊。1999年我国在统一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曾就是否采纳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反对的意见认为,一是准确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比较困难,在经济贸易中能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是少数的,这样可能使有的当事人利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二是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关系也难以划清,某一事件既可能引起不可抗力,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这种重叠性就产生了如何科学地界定情势变更的问题;三是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自由裁量权,在判案时利用情势变更原则任意解释法律,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反对者的意见,认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势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而且和商业风险也难以划清,执行时更难操作”。这样,情势变更原则最终没有被合同法所采纳。

2.公平责任原则导致不公平。2007年3月13日,郑州市一位姓毛的出租车司机过路时,一老人突然心脏病发作死亡,死者家属提出上诉,要求毛先生和大瑜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毛先生认为自己无违章驾驶,出租车也无碰到老人,但法院却以“出租车从老人身旁路过对其倒地有一定诱因力”为由判司机赔对方家属6万余元。法官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作出上述判决的。显然,这一判决依据的是公平责任原则,但从当事人和众多网友的反映中可知,这一本着公平责任原则作出的判决结果恰恰伤害了社会公平。

3.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滥用。本人在今年暑假实习时遇到的一个案子: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吴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吴女士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张先生向银行贷款。不料签订买卖合同之后,银行因张先生涉嫌骗贷与资料提供不完整拒绝向张先生贷款,吴女士认为张先生涉嫌骗贷,拒绝提供相关资料,而张先生未能及时付款而请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张先生认为吴女士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其贷款,乃吴女士违约在先。法院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作出判决的。显然,法院认为合同未能实现是因为银行的原因,这一判决依据的是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无法查证证据,也无法根据现有条文决定双方当事人利益取舍时,就各打五十大板,以为这就是公平,导致公平原则存在滥用的情况。

三、民法公平原则具体制度完善

1.严格认定情势变更。江苏省有个案子:2006年8月19日,原、被告双方就某房屋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而后根据2009年6月18日溧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溧政发(2009)70号文件《关于清理整顿市区土地用途管理的实施意见》第1条、第3条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事实上因为双方的行为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属于该文件规定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金(即土地年租金)的范围。该文件下达后,原告(出租方)多次与被告(承租方)协商公平分摊该土地收益金,被告却一口拒绝,不肯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原、被告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前就已颁布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因此,原告在变更土地用途时应当能预见到有关部门必须向其收取土地收益金。综上,有关部门依法向原告收取土地收益金并不属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之情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诉案子就是典型的严格认定了情势变更。除此之外,我们更应该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都有一个共同的外在特征就是价格波动,前者以不可预见为条件,后者以可预见为要件,如上述案件也如此判断。法官在实践中更应全面关注这两者的区别。不可抗力重点在于免责,情势变更重点在于变更,表现为两点:(1)适用情势变更有两次法律效果,第一次效果为变更合同内容,第二次效果为解除合同和免责;(2)适用不可抗力,法官没有权利去调整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解除合同和免责。

2.限制公平原则的适用。在新型案件中,由于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法院会援引原则来进行判决。但是这不是必然的,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多种因素来进行考虑。

参考文献

[1]张玉敏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7。

[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