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其治理方略(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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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较大比重的不良资产,这对金融脆弱性具有放大机制,从而加剧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本文从多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从宏观经济角度、金融体系、债务重组及资产证券化等方面提出了不良资产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不良资产

  我国主要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中介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它们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无论在人员和机构网点数量上,不是在资产规模及市场占有份额上,在我国整个金融领域中均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从计划体制下的统一的一家银行体系演化而来的,垄断经营、机构臃肿、人员过多,阻碍着效率的提高。

  1986年国家决定重新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在这前后,也陆续成立了一批商业银行,有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其间组建的海南发展银行,于1998年清理。这些商业银行的筹建,最初是以国有资本为主,而且大多没有采取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目前已经在证券市场上市,可以吸收个人股份的银行有四家,即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这些商业银行成立之初就活动区域有明确的划分,分为全国性商业银行与区域性商业银行。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除地区性的住房储蓄机构外,所有区域性银行都跨出指定的范围在全国大城市设置了经营性分支机构。

  1998年,从北京开始,陆续出现了以城市名命名的商业银行。这些银行是由各城市原来的城市合作银行合并组建而成的,它们是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组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为地区的经济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处置的紧迫性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规定,我国的资金市场对外资银行逐步放开,2006年外资银行在我国将取得国民待遇。今年国内外银行业已展开激烈竞争。但国有商业银行却被迫面临着双向选择。一方面要集中精力与外资银行等竞争对手拼抢市场、争夺人才、较量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又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处置不良资产和消化历史包袱,尤其是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得不把实际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于消化不良资产,这就直接降低了商业银行自身的竞争和创新能力。

  目前,由于国家控制资金价格和存贷款利差较大,国有商业银行盈利处于历史较高水平,但是放开资金价格,实施利率市场化已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根据测算,如目前的存贷款余额和比例不变,则存贷款利差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利差收入将减少1000亿元以上。如果不在利率市场化之前完成自己的资产优化、结构调整、实现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发展。那么,在利率市场化压缩了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之后,国有商业银行甩掉历史包袱形成有效竞争能力就将极为困难。从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角度来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对金融脆弱性的具有放大机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导致其偿付能力的下降,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增加,加剧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会降低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从而导致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下降,削弱了商业银行对抵御风险的能力。当前面对迅速打开的国门和激烈竞争的压力,政府和银行都意识到金融不良资产问题不仅必须解决,而且必须限时尽快解决,继续降低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仍然是当前的一项突出任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许多商业银行沿用了行政管理手段,加上风险和利益机制不对称,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对资产的考核手段与承担责任不明确,使银行缺乏风险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更缺少预防信贷资产损失的有效手段,很多决策者违规经营和违反贷款审批程序,致使贷款易放难回。

  第二,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产生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大量而且严重的短期行为和整体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是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的频繁调动和资源配置上的粗放式的经营管理,使得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顾自身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缺乏市场调研和项目可行性分析的情况下,盲目扩大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形成了双重的滚动性的负效应。由于企业通过各种关系向银行贷款,投资后缺乏资金又迫使银行继续贷款,若银行不再增加贷款,新项目无法投产,将造成以前的贷款无法收回。另外,由于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的不科学使得项目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严重缺失,即使建成后也无法形成良好的还债能力,这就使得一方面贷款在趋于不断增加,一方面增加的贷款更多的变成了不良资产。

  第三,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从1994年以来,中国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早些时候的《破产法》、《公司法》等,虽然在努力创造着企业行为和商业银行经营的市场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但是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制度方面还是显得不够健全,显得单薄无力,银行是企业的最大的债权人,然而一旦企业破产,银行就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权益难以受到法律的保障。目前的一些如虚假担保、欠债有理有利等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正常现象,赖账经营在法律不健全、地方行政保护、市场经济信用缺失的环境下悄然生存,这也形成了商业银行高额不良资产能够存在的法制原因。

  第四,九十年代初期的经济过热和泡沫经济,使得私人投资以及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投资不断膨胀,而银行内、外部监督管理的宽松也为使得贷款和项目上马容易,这就形成了滚雪球似的加速膨胀,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的形成。

  第五,企业转轨成本和国家宏观政策上因素的影响。1997年至2000年间,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就从银行核销了呆账1829亿元,而因宏观经济调节控制的需要而产生的政策性特定贷款也形成了数千亿元的不良资产,这就占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较大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