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金融监管(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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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面对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大潮,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改革压力。虽然混业经营也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但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有条件的。目前无论从宏观监管环境,还是微观主体的制度基础都不具备混业经营条件,分业经营还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的政策选择。与此相应,面对混业经营在我国初露端倪的新形势,我国的金融监管应根据金融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作出调整,而且要顺应金融业发展潮流。通过分析混业经营下国际金融业监管改革的趋势为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金融 混业经营 金融监管


  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出于竞争和金融业本身发展的需要,世界许多国家纷纷放松对本国金融业的限制,实行金融自由化,由此推动了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和金融监管改革。本文拟就我国金融业混业趋势和相关的监管问题作肤浅探讨。
  一. 混业经营的界定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一) 对混业经营的界定
   综观全球的混业经营,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1.商业银行在其法人实体内部设立非银行金融经营部门,一个法人多种金融业务;2.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投资,设立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其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是母子关系,一个法人一种金融业务,母公司是金融机构,来实现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3.一家非金融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关系是兄弟关系,它们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这种兄弟关系的混业经营,也能通过业务的协同,来实现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析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从其它金融机构中取得利润,只能通过业务关系或关联交易来实现。我国光大集团,及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是该模式。
  
  严格来讲,第1 种混业是绝对的混业经营,如德国的全能型银行;而第2种混业含有分业的性质,从机构上体现出分业的迹象,如英国、日本,我国的中信也是第2种模式,信托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第1和第2种模式中,控股金融机构通过投资收益可以从被控股金融机构中获取利润,真正实现金融业务一体化。
  第3种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混业经营。第2种和第3种模式又都源于本国分业经营的历史背景,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为了冲破政策限制的产物。三种不同模式的混业经营对宏观金融监管提出了不同要求。
  (二)我国金融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但分业经营仍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的政策选择。
  
  金融业混业经营将是21世纪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因为金融业混业经营有利于金融创新,能改善金融服务,更好服务于投资者和社会大众,从而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混业经营有利于金融企业开拓市场,优化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其国际综合竞争力。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政策,目前又即将加入WTO,金融业的国际接轨勿容置疑的决定了混业经营将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然而,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的特殊而又核心的产业,金融混业经营的实行是有条件的,因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金融混业经营相应地加大了金融风险。因此金融混业经营诸多条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较高的金监管水平。
  目前我国正处在从长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 金融混业经营的条件尚不成熟,分业经营仍将是现阶段的政策选择。主要因为:1.宏观监管环境方面:(1)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实行混业经营不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具体表现在:金融风险的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扮着"救火队"角色,监管还不能实现超前性和预警性,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监管手段和方式已逐步市场化,但还带着深深的"计划"印记 ,监管手段也显得单一,不能满足混业经营监管的需要;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形成了分业监管的基本框架,但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较差,不能适应混业要求。随着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全面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金融监管当局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
  (2)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加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水平较低,其中资本市场虽然初具规模,但还不成熟,投机性仍较强。加上,实行混业经营有可能引发较大风险。目前,尽管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为代表的金融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还只是粗线条的,亟待进一步健全。在1993年以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也是混业经营。到1992年下半年时,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就是一个教训。
   2.微观主体制度基础方面: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脆弱,缺乏混业经营所要求的严格自律制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银行法律规章和约束机制往往"形同虚设"。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大都建立在较严格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基础之上。金融机构风险自始至终都受到来自金融机构自身和国家监管两股强大的力量控制。因此,要使监管更加有效,不能单纯依赖监管当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而应将重点放在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上,金融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尤其是约束其分支机构的行为。如果金融机构自身缺乏约束能力混业经营势必会加剧金融体系的风险。


  (三)混业经营在我国初露端倪
   1.政策转变:全球性金融创新的高潮推动着金融的全球化,我国即将加入WTO,金融业混业经营势不可挡。 面对新形势,中央政府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
   2000年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十分重要的"三着棋",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分隔的局面终于被打破了。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直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意味着货币市场的需求将会增加,这不仅会活跃银行间同业市场,使商业银行增加资金运用渠道,而且还为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控市场开拓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由于保险公司的资金是长期、低廉的资金,保险资金进入股市,使得证券市场增加了一个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为股市增加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进而满足了保险公司长期投资的需要。允许券商向商业银行质押贷款,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间接进入股市,也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2.金融控股公司出现:目前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的股权,此外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三家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去年12月15日,该集团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联手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 目前的光大集团就是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局面。
  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并列控制着16个直属子公司、10个地区子公司、7个海外子公司、3个香港上市公司以及4个下属公司,涉及境外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几乎是全方位的行业。
  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的平安保险公司可全资控股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又以61%的比例控股平安证券公司。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我国尚很不规范,但却为中国金融业未来的混业经营指出了一条路子。
  
   3.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笔者以为,鉴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金融业本身的发展规律,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必然会遵循循序渐进的发展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