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引发了于定罪中是否要考虑人格问题的讨论。厘清人格的概念,分辨人格与人身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的界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从刑事立法以及司法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刑法中导入人格是必要的。作为发挥出罪功能的人格要素,应当归于犯罪主体要件,使平面化的犯罪主体要件鲜活起来,于定罪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保定学院学报
2011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