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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个结果
  • 简介: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着眼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为破解信访矛盾,积极展开执法办案信访风险评估的实践探索,明确了执法办案信访风险评估机制的性质、目的和原则;确定了执法办案信访风险评估工作的范围、内容和操作流程等。通过该机制的全面推行,推动了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提升,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取得了良好的效能。由于该机制是一种创新机制,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 标签: 检察机关 信访 风险评估 效能
  • 简介:《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保护范围,却未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予以立法释明,这一立法缺陷不仅带给司法审判一定程度的尴尬与困窘,而且不利于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予以合理界定。而界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除需要了解其外观特征外,尚应当考虑空间、时间、情感、经济与生活等几个方面的共同要素,以及不同主体之间因其关系不同而有所差别的个体要素,从而合理确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应然范围。

  • 标签: 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共同要素 个体要素
  • 简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7条的"规定"的两种不同理解,产生了广义和狭义的抽象行政性垄断概念。以第37条为文本,实质意义上的抽象行政性垄断,系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其认定标准应当包括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再认识和对"规定"的新理解两个方面,因此,建议从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积极行政、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等角度,来实现对抽象行政性垄断的法律控制。

  • 标签: 抽象行政性垄断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 垄断规定 法律控制
  • 简介:本文通过对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提请权宪法规定的分析,论证了普通法院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提请权的法理依据,认为普通法院的提请权不仅对履行捍卫人权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弥补议会审查体制的程序缺陷。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但并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程序,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权力,但是对提请的程序和情形也没有做出规定,只是一种字面上的审查。本文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存在合宪性怀疑时,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或者解释宪法。

  • 标签: 提请权 违宪审查 宪法解释 字面审查
  • 简介:本文运用日常生活批判理论对当代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理论进行了反思,认为当前法治秩序建构理论的致命弱点在于主体维度的缺失;法治秩序建构的本质在于由传统的日常生活世界向非日常生活世界跃迁;当代日常生活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寓所对于法治秩序的建构形成巨大的阻滞与消解因素;日常生活批判对于法治秩序的建构具有根基性价值.进而提出重构当代法治秩序建构理论的设想,即建构一套以国家(政府)为动力,以社会为基础,以日常生活批判和深层文化启蒙为主体维度的国家·社会·日常生活批判三位一体的新的法治秩序建构理论.

  • 标签: 日常生活批判 法治秩序建构 反思与重构 主体维度
  • 简介:本文考察了有关涉外民事代理法律适用的各国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正在讨论的《民法》(草案)中的涉外代理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 标签: 涉外民事代理 法律适用 《民法典》草案
  • 简介:经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仓促出台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仅对《民诉法》作了局部的修订。在修订的过程中,立法机关既未充分吸收此前民诉法学界围绕《民诉法》之修订而进行的系统、深入且富有成效的讨论,也未全面斟酌诉讼实践中的相关具体情况,故而在相当程度上呈现出了“闭门修法”的色彩。不过,对于重点破解“申诉难”和“执行难”这两大顽疾并借以促进和谐社会之构建而言,《民诉法》的此次局部修订虽然问题多多,但仍然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与此同时,《民诉法》的全面修订应是下届人大常委会予以优先安排的重要事项之一。

  • 标签: 民诉法 修改决定 强制措施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简介:通常之观点多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证明力较低的证据,需要修改现行立法以完善相应制度,但这不只是立法调整的问题。透过对H法院若干离婚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我们发现这类证据恰处在诉讼证据的中心,但却是迷乱、散杂的。法院没有很好把握这类证据的运行,过多运用了其自由裁量权。当事人亦未能以一种法律所期望的理想状态行事,而是以一种“弱者的武器”的姿态运用该类证据。原因既在于生活逻辑与法律逻辑的极大差异,也在于立法、司法于结构和理念上的根本缺陷。除了重视社会域与法律域之间的沟通外,更重要的还是要赋予个体与公权对话的能力。

  • 标签: 基层法院 离婚案件 裁判文书 当事人的陈述 诉讼证据 “弱者的武器”
  • 简介:2004年5月10日,由省法院主办,广东省行政法研究会协办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十周年学术研讨会”在省法院隆重召开。会议共收到论文11篇,未提交论文的会议代表也口头发表了自己对国家赔偿制度的思考,内容广泛涉及国家赔偿法的意义、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国家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等方面。现将论文和发言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 标签: 国家赔偿法 1994-2004年 法律实施 中国 国家赔偿制度
  • 简介:作为明清社会“健讼”的重要证据之一,大量词状被递交到当时官府的情形引人注目。撰写词状往往需要颇为专门的知识与技巧,而这些词状的作者又是从何处习得?现藏日本、美国、台湾地区的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等稀见史料表明,以传授词状撰写之道为主要内容的讼学知识在明清民间的流传颇为广泛,当时的普通百姓若想获得诉讼文书范本亦非难事,晚明时期更是如此,尽管其传播途径在清代日趋缩小,但却始终未被彻底堵塞。

  • 标签: 讼学 讼师秘本 日用类书 词状
  • 简介:在没有环境权作为权利依据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区域层次,人们常常援引生命权、健康权等若干人权条款来防控和应对环境滥用行为。环境权概念的诞生是环境问题出现以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演进的必然结果,目前已有一系列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对其做出了或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并出现了许多可贵的司法案例。对于环境利益的保护,环境权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工具。在环境权的侵权救济上,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所涉的活动会对其生活环境的环境品质造成不利影响即可,而不需证明对他们的健康或幸福造成了损害。当然,为了界定何为不健康的环境,作为原告的环境权人必须依靠国家机构设定的相应最低限值,如环境质量标准。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受害者不必等到污染活动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了现实损害,因为在某些场合这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相反,只要有证据表明污染排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值,原告就可以采取行动,以阻止污染活动的继续和后续损害的发生。此外,以环境权为环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还可以规避证明污染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经典'难题,事实上,这是具有长期性和累积性的污染致害证明上最困难的问题之一。然而,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环境权还面临诸多的理论难题:环境权究竟是一项什么权利,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之间有什么关系,如何认识和解决环境权与发展权之间的矛盾,可以用可持续发展权化解这一矛盾吗?……总之,通过环境权制度的创设,实现对环境受害者的有效保护,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 标签: 环境权 环境保护 人权 发展权 可持续发展 国际环境法
  • 简介:本文通过对我国2001年3月10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分析,并结合国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动态,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新规定进行必要的说明,进而提出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法律规定的建议。

  • 标签: 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 民事赔偿责任
  • 简介: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劳资双方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案件正在不断增多,而尤为需要关注的是群体性劳动纠纷的逐年上升趋势。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所在。本文对笔者所在法院近四年审理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作了专门的调查,分析了这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并结合具体的审判实践,提出审理此类纠纷的相关对策。

  • 标签: 劳动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 群体性 广州市荔湾区 劳资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
  • 简介:我国民法学说和立法确立了诉讼时效的一般法律效力是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本文以此为中心,来分析和认定诉讼时效完成后债之关系的法律效力。具体而言,诉讼时效完成后,如债务人抛弃时效抗辩权,则债权的请求力得以恢复;诉讼时效完成后,如债务人未主张时效抗辩权或虽已主张,但又已经自愿履行义务的,则债权人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再行要求返还;诉讼时效完成后,如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履行债务协议,应依当事人具体的意思表示确定是抛弃时效抗辩权,还是为清偿旧债务而负担新债务。

  • 标签: 诉讼时效完成 抛弃时效抗辩权 自愿履行义务 自愿履行义务的协议
  • 简介:不久前,受《法律学习与研究》编辑部之托,我访问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北京人文函授大学法律系主任杨大文老师。杨老师在我国婚姻法学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他主编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婚姻法教程》、《婚姻法教学大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

  • 标签: 婚姻法学 杨大文 婚姻家庭法 法律系 中国人民大学 新婚姻法
  • 简介:<正>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减刑、假释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

  • 标签: 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 重大立功表现 刑法 具体应用 无期徒刑
  • 简介:<正>1995年11月,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发生了一起新生婴儿在医生洗澡后错抱的事件。3个月后案发,新生儿的父母亲怒上法院,要求确认血亲关系,找回亲生子。由于该事件产生的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大,从案发到诉讼,两审法院,历时两年多。中央电视台、江苏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等多家媒体先后进行了采访、报道。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进行了跟踪采访,并连续播出,社会上反响强烈。错婴事件的最直接受害者之一佟晓红、宋慧英夫妇在两

  • 标签: 血亲关系 徐州市 第三人 精神损害 代理词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