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案例指导"由原来仅为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举措上升为执政党"支持司法"的指导方针。在该制度的名称争议上,我国不应该采用"判例法"称呼,而应该坚持"案例指导制度";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上,案例指导制度对原有审判制度具有补充性和辅助性;在内涵的界定上,之所以出现"指导性案例"的所谓广义和狭义问题,在客观上,这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发布体系混乱有关;在其科学定位上,指导性案例对后案所起的作用是裁判理由的说明,而且应该可以被后案作为裁判理由援引,但不能是后案判决的直接依据;在该制度的运行良好的判断标准上,应该是以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后案审判中被实际援引为标志;该制度局限性主要是参照效力不强;在该制度适用技术问题上,其具有很大的扩展空间,其不仅有助于法官抵制外来干涉的很好的武器。而且,从长远来讲,形成一种中国式的案例审判方式,也是有可能的。
简介:为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指导性案例使用不仅需要“类案类判”,还需要“异案异判”。“异案异判”就要求法官退出适用不同于待决案件的指导性案例。退出适用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法律体制的融贯性要求、司法实践的发展性要求、应对隐性使用的需要以及类比推理的结果不相似。其中前两种属于广义上退出适用的原因,可通过立法技术予以解决,并不存在使用难点。退出适用的难点主要在司法裁判中。在参考判例法的区分技术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成文法体制、演绎推理与附着于演绎推理的类比推理的要求,以“相关法条”为中心,借助法律关系为框架体系展开事实要点对比,结果为不相似的则退出适用。同时,在裁判文书中明示、充分说理。以期实现“异案异判”,真正正确、有效地使用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