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当前历史时期,职务犯罪已经成为有可能毁灭我国法治建设成果的最重要的犯罪形式;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打击能力直接关系到民众对于法治的信仰和信心。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完整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然而此后不久,六部委联合下发的一纸《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却将完整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一分为二,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侦查管辖混乱、职务犯罪打击能力下降的严重后果。文章的研究表明,六部委的《规定》不仅可能内容错误,而且本身亦可能违宪。立法的真正意图应该得到还原,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有其不同的职能构造,职务犯罪侦查权应该赋予检察机关统一行使。这不仅是职务犯罪侦查权走出困境的上善之策,而且是遵守国际公约的应然选择。
简介: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对侦查终结与移送起诉的条件存在法理不清或规定偏颇、失误的问题。为了分清侦栓诉讼职责,提高侦查效率与案件质量,在侦查终结与移送审查起诉过程中.必须明确的是,“案件事实”与“犯罪事实”两者的内涵存在不同;“证据确实、充分”是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要求.不是侦查终结案件的要求;移送起诉的案件存在涉嫌犯罪性质和罪名问题,撤销的案件有些并无罪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案件移送起诉的条件,不是侦查终结的条件;犯罪嫌疑人归案应成为移送起诉案件的前提条件:久侦不明的疑难案件应作为特殊情形纳入侦查终结撤销案件的法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