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音色的基本特点音乐是声音的艺术,也是听觉的艺术,每一种音乐都是由自身特有的音色构成。“音色也被称作音质,主要由每个音的‘声谱’决定的,即由每个音所含的泛音数量及各泛音的强度所决定的”。它不仅是乐音构成的四大要素(即音高、音色、音值、音强)中的一种,也是音乐构成的前提基础之一。在这四大要素之中,音高、音强、音值通常是作曲家在创作中已经预先设定好了,是相对固定的,演唱时一般要忠于原作。然而,这四大要素中唯有音色是作者没法绝对固定的,具有相对的可塑性,这就为指挥和演唱者的二度创作留下了空间和自由。英国指挥家亨利·伍德指出:“乐谱上的标记无论怎样详细也不可能每个细节都精准,没有办法能用记号完全准确记下作曲家心理的东西。”因此,我们在合唱实践中可以积极利用音色来表现音乐并形成自己的表演风格和个性。
简介:不同时代所用的律制,对音准的标准是不同的。在有的民族调式中,存在一些特殊音高的音,如中立音。在表现这些调式时,应注意这些音的特点。从乐器学的角度来看,钢琴.小提琴,管乐由于各自构造,演奏上的特点,都会出现一些与音准相关的问题。当多声部合奏时,要注意大小三度。音准的关键是演奏者的人为调节。现在十二平均律为主导律制,应当以此为基础.需要时,略加调节。
简介:<正>一、统一律制既不必要也不可能采用何种律制应该因乐制宜“我国目前应当推行哪一种律制?”建国以来有关律学的论著中,提出这一类问题加以论述,或是以这一类问题为前提进行论述的,不算罕见。不少同志发表过各种见解。就我国三种主要律制——三分损益律(五度相生律)、纯律和十二平均律的范围内而言,粗略来说,有的主张十二平均律,有的主张纯律,而单纯主张三分损益律的似乎未见。近年来,由于律学探讨的深入,或从表现民族传统音乐思维的特点着眼,或从多声部音乐的谐和着眼,或兼从多声部谐和与转调的需要出发,或从音乐实践历史与不同律制应用的“辩证统一”出发,或从某一定范围的音乐表演艺术的需要出发,等等,在上述三种主要律制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