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的行为。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查清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审计的目的,而审计事项的事实、合法性的结论,是由审计人员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而形成的审计证据来支持的。这些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源于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会计账、证、表及有关资料中所取得的书面证据,以及经济事项的运作和资金流动的具体操作人员的言词证据。而所谓言词证据是指对真正了解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资金的来龙去脉的具体操作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经济活动的事实和情节,从而核实审计所得的书面证据证明力的证言。在《审计法》中第三十三、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第二十四条,都规定了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上,明确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法律权限,有关人员必须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并有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法律义务。
简介:信用证为买卖双方通过银行这可信中介的承诺;减少双方买卖风险及方便商业贸易金融手段之一。为买卖双方所采用,同时也可能成为一些存不良居心者觊觎的对象。使用信用证作出不正当或欺诈行为,有以下三种手段:l、代开信用证2、相互开证3、以信用证额度支付炒卖、投机款项第1、2种基本原理一样,手法不同而已。第3种则以利用资产(房产、股票)不断上升的趋势,通过虚假手段进行买卖,以“滚雪球”效应,加速资产上升速度,以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提高授信额度、开具信用证、套用资金,作出投机炒卖活动,谋取暴利。笔者就上述第1种手段,进行粗略的探讨,以供参考。@有关方A一代开证公司B一开证银行C一不良公司或其关连方D一买单银行@
简介:一、现行银行结算体系及其缺陷我国的经济体制由高度计划型改向市场经济型,为适应这一战略性的转变,1989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标志着我国新的银行结算体系的建立.以后经过不断的补充和修改,形成了现在的银行结算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四票一卡”和三种结算方式.“四票一卡”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和信用卡.三种结算方式分别为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我们发现新的结算体系存在着一些缺陷.1.首先,我们来分析顺汇中的汇兑结算方式.商品的购销双方如利用汇兑结算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