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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 标签: 妇女组织 妇女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男女平等 合法权益 妇女联合会
  • 简介: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

  • 标签: 陆地领土 海洋权益 领海基线 外国船舶 政府船舶 无害通过
  • 简介:(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检察官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修正 2001年 法官法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 标签: 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 审计监督 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
  • 简介:物权法作为调整主体对客体的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或让与财产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作为与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相对应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历来就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缺少了一个系统合理的物权法律制度,那么,一个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也是难以真正建立起来的。

  • 标签: 物权法律制度 财产 法律规则 合同法 侵权行为法 占有
  • 简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 标签: 教学职责 思想品德修养 教学工作 教育事业 教学辅助人员 教育机构
  • 简介:<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 标签: 建筑工程发包 建筑施工企业 承包单位 建筑活动 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8月30日(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 标签: 工商行政管理 侵权人 在先权利 注册申请 初步审定 侵权行为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

  • 标签: 社会体育活动 体育事业 体育行政部门 体育竞赛 体育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

  • 标签: 交通主管部门 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建设项目 收费公路 地方人民政府
  • 简介:<正>(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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