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是什么?法律有效性的条件是什么?道德能对法律的有效性进行审视吗?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尚存争议。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和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哈特不仅认为法律从实践上应当独立于道德之外,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认为法律从形式上应当独立于道德之外,在法律的承继上自身应当设计独立于道德之外的审视标尺,以保证法律的有效性,这无疑是一种理性的思考,因此,从哈特的形式理性观分析"道德对法律的审视"这个问题颇有价值,一是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无疑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在广度上的一种有益的尝试,二是对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工作具有借鉴的价值。因此,对法律形式理性的内涵作进一步阐释,运用哈特的形式理性观对法律保持对道德的独立性进行论述,从法律的渊源效力、多样性效力、适用范围效力、连续性效力、基础效力等方面对法律的有效性条件进一步论证很有必要。
简介:形式美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美的形态,同作为与美的内容构成辩证统一关系的美的形式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形式美是指色彩、线条、形体、声音等各种可感的形式因素有规律的组合构成的形式本身所具有的美。美的形式则是指审美对象中呈现或表达美的内容从而具有审美价值的形式。形式美与美的形式的联系,主要在于美的形式中包含着一部分形式美,或者换句话说,一部分形式美来自美的形式。作为审美对象,一般是由一定的审美内容和审美形式的辩证统一构成的,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其中,形式的因素可以区分为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所谓内在形式是指内容诸要素之间的组织联系和结构安排。所谓外在形式是指审美对象
简介:近年来,股份合作制在广大中小企业改革中以其灵活的机制和显著的成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由于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理论上对此难以定位,又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因而其发展带有一定自发性。我们认为,认识和实践股份合作制必须把握三层含义,即:股份合作制是中小企业改革的首选形式,但又是过渡形式,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股份合作制需要有更高的发展形式。股份合作制是企业改革的首选形式在方兴未艾的产权制度改革中,人们视股份合作制为首选形式,是因为对于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而言,股份合作制是最可行、最易行、阻力最小的改革方式,与其它企业组织形式相比较,股份合作制操作性强、社会震动面小。一方面,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利于解决“产权重组”与“无人购买”的矛盾。那些规模不大、资产不良、效益不佳的中小企业,既无法通过股票上市实行股份制改革,又很难卖给其他直接投资者。而实行股份合作制,既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