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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个结果
  • 简介:完善我国《计算软件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探讨喻晓和计算软件集知识、智力、人力于一体,具有开发周期长、成本高却复制容易、成本低的特点,因而盗取他人软件并进行大量复制、廉价销售就成了某些人牟取暴利的一种手段。面对国内愈演愈烈的软件盗版行为,我国政府决...

  • 标签: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著作权 《条例》 实施办法 软件登记 多媒体软件
  • 简介:由于目前计算专业取证人员数量的不足,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现场中正处于运行状态的计算大多采用“二步式”取证的方式来搜集数字证据。即先由侦查人员对涉案计算实施关机分离和保全。尔后再移交专业机构进行数字证据司法鉴定。这种方式虽然保障了数字证据的原始性和证明力。但无形之中造成了存储在RAM中的“易挥发”数据以及其他形式的潜在数字证据的丢失。而计算信息系统中的这些“易挥发数据”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和潜在的数字证据。因此通过对侦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实现“易挥发数据”的现场动态获取和合理保全对数字案件侦查取证意义重大。

  • 标签: 计算机取证 现场动态分析 易挥发数据 收集
  • 简介:通过对43个相关司法判例的梳理和分析,得出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司法实践中存在数罪并罚问题认定不一、类似行为评价差异较大、"后果严重"认定模糊、适用范围过度扩张等问题。实践中,通过降低"后果严重"的标准和扩大对计算信息系统数据之解释,使得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具有极强的适用力,呈现"口袋化"之趋势,偏离了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的文本含义和规范构造。为此,应当将本罪"后果严重"限定为与计算信息系统安全具有关联性的后果,将计算信息系统数据限缩为核心数据和核心应用程序,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利用计算实施犯罪的罪数形态。

  • 标签: 计算机信息系统 后果严重 司法判例
  • 简介:高职计算课程遵循以"职业为导向"的原则进行课程考核的改革,已经成为众多高职院校的共识。建立基于职业化能力、素质的课程考核机制迫在眉睫,本文在计算类专业教学考核实践的基础上探讨和研究了建立分类指导考核方式管理制度,健全考试制度、强化考试监督,建立科学的试卷评阅机制,加强考核结果分析与反馈机制的管理,建立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为高职院校建立基于职业化能力、素质的课程考核创新机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办法。

  • 标签: 高职计算机类专业 职业化能力 分类指导考核方式
  • 简介:<正>基本案情:1997年8月,本案被告王洪从北京安特明公司(恒升公司代理商)购买恒升SLIM-I笔记本电脑一台,收据上记载的购买单位为保定市科华公司,交款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成。1998年6月,王洪因故将电脑送安特明公司维修。次日,安特明公司要求王交纳7300元成本费。王认为电脑尚在保修期内,应免费修理,双方产生分歧,王数次至京未果。王自觉上当受骗,在互联网上发表《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下称《上大当》)。《上大当》在介绍纠纷的详情后,称:'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也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

  • 标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电子计算机 经营者 法庭辩论 名誉侵权 名誉权
  • 简介:诺顿软件误杀案导致中国百万余台电脑瘫痪。受损用户可依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两种不同途径索赔。前者之核心在于考察计算软件许可协议的法律适用,及免责条款的效力。对于软件许可权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法律虽无直接规定,但依据相关民法原理与公平、效率的法理考量,及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参照适用,软件的许可权人应当对被许可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后者之核心在于考察本案的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范围。当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发生竞合,请求权人可以择一行使其权利。

  • 标签: 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责任 计算机软件
  • 简介:互联网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具有我国刑法意义上'财物'的一般法律属性。当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盗窃罪中'财物'范畴。据罪刑法定原则,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域外刑法也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的规定。若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将给司法实践带来难以解决的价值认定问题,造成执法不统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触犯计算犯罪相关罪名的,依其定罪处罚,并以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 标签: 网络虚拟财产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 简介:作为功能性技术产品,计算软件在我国著作权法下的保护范围仍处于模糊状况。美国司法实践中对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的界定经过了较长期探索,积累的理论和司法审判结论对世界软件产业及司法实践影响广泛。我国司法可借鉴美国的经验、理论和案例,以立法目的为出发点,考量技术领域的利益平衡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对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范围做出更加明确的合理界定,从而在激励软件开发与促进技术的传播和进步之间实现最佳平衡。

  • 标签: 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对象 思想表达二分法
  • 简介:我国的《计算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最终用户享有安装权、备份复制权、修改权。笔者从软件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软件的销售和使用情况出发,分析了这三种权利设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认为应当本着扩大软件最终用户的权利,限制合理使用范围的原则,明确界定这三项权利的范畴,扩充规定软件最终用户享有运行权和出借权。

  • 标签: 软件最终用户 软件著作权人 软件
  •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相关法律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相对滞后,立法的疏漏加上理论上的模糊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广受关注的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科学技术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术技术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中就出现一二审法院对同一种取证方式(“陷阱取证”)的性质做出完全相反的认定的情形。这种现象如果经常发生必将有损干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本文对该案的证据适用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 标签: 案情 裁判 法理评析 陷阱取证
  • 简介:2001年上半年,美国微软公司、美国奥多比公司、美国赛门铁克公司和美国欧特克公司等4家世界著名软件公司向上海浦东法院提交诉状,起诉软件最终用户。由于上述4家公司在起诉时仅提交了一份由香港调查公司出具的暗访报告,浦东法院以其基本证据不具备形式要件而要求当事人继续做好起诉前的准备工作。此后,微软等

  • 标签: 软件最终用户 中国 美国微软公司 美国奥多比公司 责任界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简介:<正>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

  • 标签: 网络著作权 著作权法 若干问题 侵权行为地 网络服务 适用法律
  • 简介: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

  • 标签: 网络著作权 著作权法 若干问题 网络服务 适用法律 侵权行为地
  • 简介:<正>问:请介绍一下《解释》的主要内容。答:《解释》共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规定了对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信息系统犯罪

  • 标签: 刑事案件 量刑标准 罪等 控制计算机 《解释》 信息系统
  • 简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如果采取的取证方式本身违法,即使为公证方式所证明,所获取的证据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尽管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作出了较多的明文规定,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律更多时候对于违法行为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而是确定法律原则.由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价值取向作出判断。三、鉴于侵犯计算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隐蔽性较强.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被侵权人通过公证方式取证.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该取证方式也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度问题,有利于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有利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其公证取证方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所获取的证据亦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被控非法安装、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人,如果不能就其安装、销售的软件的来源提供相关证据.则应推定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发行权。

  • 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 软件著作权 北大方正公司 计算机 民事判决书 侵权纠纷案
  • 简介:耳廓缺损的鉴定以耳廓缺损面积为依据。由于在鉴定标准中没有规定测量方法,因此,各种测量方法应运而生,但没有一种公认的简便易行的方法。笔者采取照像后利用photoshop软件处理图像,然后计算耳廓缺损面积,方法简单,便于操作,结果准确,现报道如下。

  • 标签: PHOTOSHOP 耳廓 缺损面积
  • 简介:摘要目前,我国立法问题层出不穷,如立法者的主观局限性导致削弱了立法的科学性、信息时代对立法冲击性较大、立法调研耗时费力、法律条文不精细,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发展或计算量化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资料收集、意见征集、法律文本、立法术语、条文设计等可以被量化。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等,阐述了立法的问题、计算量化对立法的意义、计算量化在立法上的应用等。

  • 标签: 立法 量化 大数据 人工智能
  • 简介:整个预算过程中,在行政机关内部确立核心的预算机构,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应当重视非行政机关预算案的编制问题,应将财政体制改革提升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整合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职能,确立起核心预算机构,实现预算过程与政策过程的统一,保证预算权力运转的统一性、权威性,推动预算法治的实现。

  • 标签: 预算权 预算编制权 核心预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