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经过15年发展,我国DNA数据库集聚了3000万以上的STR数据,在超过100万起案件中发挥了作用。随着Y-STR、SNP等新遗传标记被引入法庭科学领域,对DNA数据库的应用已不仅仅满足于传统的直接匹配和简单亲缘关系检索。现阶段我国DNA数据库究竟该向何处发展,文章认为:(1)关于增加DNA数据库支持基因座数量的必要性已在法医遗传学领域达成共识,但常染色体STR基因座数量的增加必须以确定核心基因座为前提。(2)对于SNP等新型遗传标记的采用,DNA数据库应本着"善意期待"和"审慎观望"的态度,在数据库已经进入千万级容量的今天,采用SNP的可能性已经极低,未来能够对DNA数据库带来变革的,很可能是全基因组DNA测序。(3)复杂亲缘关系检索是DNA数据库人口覆盖率不足情况下的合理补充和必然选择,但应遵循严格的规则。(4)在没有通过严谨演绎推理构建起理论框架,特别是结果评价的数学模型之前,Y-STR数据库的应用还只是经验的而不是科学的。综上,作为千万级大容量DNA数据库,涉及发展方向、安全、稳定的根本性问题要慎重从事,用科学的方法思考、规划和推动工作的进行。
简介:在现行规范下,案外人权益保障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予以实现。案外人的权益在“诉讼前和诉讼中”“裁判后执行前”“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均会受到侵害。于不同的阶段,案外人的救济选择亦有所不同,保障路径的多样化使案外人面临权益保障路径之选择困境。为此,笔者立足于解释论,以“诉讼前与诉讼中”“裁判后执行前”“执行程序”为主线,对案外人救济途径的路线选择进行梳理,厘清不同的案外人可行的救济路径及相互关系。在“诉讼前和诉讼中”阶段,案外人的救济选择在诉讼程序和保障机制中有所不同。在“裁判后执行前”阶段,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救济路径不同,前者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后者为申请再审。并且,《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之规定仍有适用的空间。在“执行程序”阶段,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案外人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和提起确权之诉。案外人不仅对执行标的错误提出异议,亦对执行依据的错误有异议,救济路径表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之竞合,案外人只能择其一而不可二者兼有之。
简介:犯罪嫌疑人通常是指因涉嫌犯罪正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从犯罪嫌疑人的本质属性来看,其首先是人,然后才是犯罪嫌疑人,而且我们必须明确的是,他们仅仅是嫌疑人而不是犯罪人。作为人,他们同其他人一样享有普遍的、基本的人权,然而,作为犯罪嫌疑人,国家为了打击犯罪的需要又剥夺了他们一部分人权,因此,他们的人权又是不完整的。在侦查阶段,由于没有对等的诉讼主体,检察机关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极易受到来自侦查机关的侵害,因此,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最基本的人权和受到公正待遇,就显得相当重要。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无法同掌握国家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机关相抗衡,如果法律不赋予他们一些特殊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就很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刑事诉讼就很难做到公正。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以无罪推定原则为依据建立起完善的权利保障机制,犯罪嫌疑人享有一系列充分的诉讼权利,如沉默权、律师帮助权等,以此作为诉讼中与侦查机关相抗衡的武器和盾牌。在我国,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达到诉讼目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较为广泛的权利,这无疑是我国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也是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但是,在侦查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这一问题的表现并不尽人意,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状况就是明证,这些情况,有的是制度的问题,有的则是办案人员执法观念落后,思想上存在“有罪推定”、“疑罪从有”、“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错误观念,导致制度的落实不力,流于形式。
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本条的理解和适用,各地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坚持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有的则认为重新办理多此一举,没有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由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依法变更为逮捕等其他强制实施。主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