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施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可以依案情需要分别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是对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的界定。在实施简易程序时,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简易程序也得履行告知义务有的执法人员认为,选择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只要当场开单收钱即可,不必多费口舌,有时甚至态度生硬,不作任何解释。实际上,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
简介:近年来,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的实施中,发现和查处了大量以“小金库”为代表的各类违纪违规账外资金收支行为。由于这类账外违纪行为在资金来源、收支方式、管理方式、使用途径、存放地点等方面表现出的多样性、复杂性,致使不少审计人员,在定性和实施处理、处罚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疑惑甚至误解,给有效查处和遏制这类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为此,审计署近期就“小金库”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适用法规,专门作出答复。对此,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审计实践,就有关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对“小金库”定性适用法规的一般分析审计署在答复中,就小金库的定性适用法规指出:国办发[1995]